营改增值税新政策_营改增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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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3〕106号
发文日期: 2013-12-1
2有 效 性: 全文有效
税种: 增值税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铁路运输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邮政业
引用文档: 法规(29)篇政策解读(6)篇问答(12)篇税收筹划(1)篇纳税评估(1)篇专业文章(8)篇
【正文】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解读:
因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及邮电业都已执行营改增,相关的衔接文件我们也没搜索到。由于地域不同,执行细节可能有差异,我将我们应城片收到的相关营改增的执行细节告知如下,也请大家密切关注各地方的不同执行情况。
1、应税产品的铁路大票自14年1月1日起要求全部更换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税率为11%和6%。(运费些的11%,取车费等6%)
2、免税产品的铁路大票自14年4月1日起全部更换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
3、以上票据时间均以开票时间为准来抵扣进项税。意思是开票时间是1月1日以前的大票,则按7%计算抵扣进项,1月1日以后的大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开票时间是4月1日以前的免税货物的大票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4月1日以后的大票则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