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解读_国家资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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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一、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各经办银行依据总行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与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双方在合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违反有关约定的处罚;
(二)双方开展全面银校合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高校应在经办银行开立财政收、支专户;
2、合作高校应将基本结算户、学费专户和外汇结算账户开在经办银行;
3、合作高校的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应由经办银行优先受理;
4、合作高校项目建设和短期流动资金所需的融资应由经办银行优先受理;
5、合作高校建立校园“一卡通”系统,应由经办银行优先受理;
6、经办银行应为学校教职员工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理财、代收代付及银行卡等业务;
7、经办银行应为合作高校的借款学生办理借记卡。
各经办银行可与合作高校直接签订包含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银校合作协议的全面合作协议,或者与合作高校分别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和银校合作协议,落实上述合作内容。
二、贷款申请:
(一)准备工作
1、各经办银行应及时了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设立及人员落实情况,并与之建立联系,指导学校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
2、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合作高校提供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文件及相关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3、各经办银行应要求合作高校在本行开立学费专户。
4、各经办银行及所属分行应派人主动上门为合作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及借款申请学生讲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程序,详细解答学校相关人员及学生的各种问题,并配合学校对借款申请学生进行信用意识方面的教育。
(二)贷款初审
1、合作高校的指定机构应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本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2、学校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结束后,学校机构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我行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三)贷款审批
1、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申请资料及《申请表》填写有差错或遗漏,经办银行应及时退还学校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学生申请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填写完整并经学校加盖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学生有效居留身份证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的复印件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经办银行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1)对申请审批表、学生身份证件和《信息表》的内容进行核对;
(2)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借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
(3)学生申请贷款加总金额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定的该校本年度贷款额度,且借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校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审查无误后,由有权审批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章。
3、对审核合格的,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并加盖公章后随同电子文档及空白借款合同、借据一并送交学校机构。
(四)签订借款合同
1、高校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同意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三、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
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经办银行将学费、生活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经办银行应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一边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活期账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借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前,业务处理暂采取手工操作形式。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帐务处理办法涉及变更之处,由总行财会部另行下文明确。
四、贷后管理
(一)贷款贴息管理
1、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一级分行零售业务部门,由一级分行零售业务部门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零售业务部,由总行零售业务部统一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2、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我行提交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入总行零售业务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划入各一级分行贴息专户,各一级分行在向各经办银行划付。
3、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当日入账。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1、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如学校在接到经办银行要求确认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回复,或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经办银行可要求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相关的银行监管机构共同予以确认。
2、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总行提交的风险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我行。
3、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一级分行,由各一级分行再划转至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总行下划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入对应账户。
(三)贷款的偿还
1、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制定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经办银行及所属一级分行应派人主动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学校及借款学生的咨询。经办银
行应向每一位借款学生讲述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确认函》并寄回原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还应对学生毕业去向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并与学校进行核实。
2、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应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主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3、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要在毕业前30日向院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5、借款人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借款人应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原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四)档案管理
1、各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毕业前与其签订还款计划和还款协议后,需将相关信息补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在收到借款人毕业后发回的《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面确认函》后,应及时在系统上进行资料更新。
2、各经办银行需要严格按我行零售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五)贷款的催收和保全
1、各经办银行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
2、各经办银行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记录。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