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_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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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6、18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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