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_法院发布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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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16年9月21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超市方发放了《司法建议书》。
案件1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今年2月14日下午,张某在广西一母婴用品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婴儿奶粉,合计花费3120元。次日上午,他再次来到该公司,购买了一罐荷兰进口奶粉,花费156元。上述奶粉均无中文标识。
此后,张某将母婴用品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其认为,奶粉无中文标识,没有经过海关监管,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商家需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江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母婴用品公司未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母婴公司需退还货款327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760元。判决后,母婴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2 广告用语过于绝对化
去年1月8日,谢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罐蓝带啤酒。谢某称,其购买是因为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最佳啤酒”而产生了购买意愿,但其后经查询得知,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是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方赔偿500元。
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而成”系广告用语,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高等用语”,是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广告用语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指出,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有验明涉案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宣传语的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据此,法院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3 食品标注能量值有误
今年2月3日,梁某在某超市购买了“荔芳园麻旦枣”93袋,每袋9.8元,合计911.4元。其后,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上标示每100克能量值为512千焦,其中蛋白质为5.6克,脂肪为30.0克,碳水化合物为52.2克。但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每克可提供17千焦能量,脂肪每克可提供37千焦能量,涉案产品每100克能量值应折算为2092.6千焦。
据此,梁某认为涉案产品能量值标识不真实,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产品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将超市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
法院审理指出,超市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上架销售,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据此,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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