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相关规定_大型医用设备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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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06-01 文章来源: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 浏览量: 4400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根据卫生部1995年7月7日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02年4月27日
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根据卫生部第43号部长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含部队医院)申请购置或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适用本规定。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设备有8种。
(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二)磁共振成像装置(MRl);
(三)爱克司刀(X-刀);
(四)伽玛刀(γ-刀);
(五)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六)超高速CT(UFCT);
(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八)医用直线加速器。
第三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已列入地区性配置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医院等级情况配置相应的机型。
(一)申请配置CT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
(二)申请配置MRI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
(三)申请配置X-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直线加速器一年以上。
(四)申请配置γ—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神经外科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
(五)CT、MRI机型分为三种:临床研究型、临床应用型、临床实用型。
(六)已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T、MRI三种机型之一;X-刀或γ-刀。
(七)已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T、MRI临床应用型或临床实用型。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关于医疗机构申请购置(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红头文件);
(二)单价十万元以上设备购置论证表、论证报告(见附表1);
(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盖医院公章;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四)更新大型医用设备须交回原设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卫生部发);
(五)更新大型医用设备须交回原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市卫生局发);
(六)CT机、HRI的检测报告;
(七)拟购机型中文说明书、样本彩页。
注:二级医院申请购置或更新大型医用设备需将所在辖区县卫生局的请示一并上报。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市卫生局药械处正式收审,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