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_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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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公正、高效、便捷、稳妥处理劳资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法院的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劳动争议审判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协调与配合;负责劳动争议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强化职责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顺畅、有序、公正、高效运行。

第三条

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速裁条件的,应适用速裁机制,高效、便捷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二章

一审审理 第一节

第四条

立案部门收到劳动者的起诉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场登记立案。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分别报送立案和审判的分管院长。

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和异地立案,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为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和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案号上加以注明。注明方式为在审理单位后加“(劳)”,即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深×法民×(劳)初字第××号”。

第六条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

时送达《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

对于未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劳动者,立案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举证指引和诉讼指引,对举证通知书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立案部门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案由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具体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具体包括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具体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合同争议)。《民事案由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争议确定案件案由,如非因工伤亡抚恤待遇纠纷、非法用工纠纷、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纠纷。

第十一条

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当注意识别系列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双方均起诉等情形,以防止出现重复立案情况,便于合理排期。

第十二条

立案部门应当于立案后次日将案件移送分案,分案部门按审判流程管理相关规定,优先于其他案件排定合议庭或主审法官。

跟案助理或书记员应在案件发送至本人名下后2日内签收案卷。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十三条

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签收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送达及告知工作。

对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采取一次性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立案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

第十四条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在庭前及时送达原告,重大疑难案件或证据较多的案件可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第十五条

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前调解。法官助理可根据法官委托,主持庭前调解。

第三节

庭审及裁判

第十六条

庭审调查时,主审法官应当按照中院劳动争议法律文书样式列明的事实要素查明案件相关事实。

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调解和裁判。

第十八条

劳动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必须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不能简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或仅因劳动者不到庭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缺席判决。劳动者在开庭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举证证明不能到庭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是应当提供担保。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劳动者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二十条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主审法官应当于立案次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宣判率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定期宣判的,定期宣判一般在开庭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须经主审法官审核无误后方能送达。

5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各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的制作可参照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设计的样式。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本院过去的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修改说明

根据我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修订意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简要修订。修订稿中有下划线的部门为修改内容,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一条属于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

2、第二条是基于我院立案部门职能调整和劳动争议审判部门名称更改以及文字表述简练需要而进行的修改。

3、第三条增加了速裁的相关规定。

4、第四、八、九、十、二十七、三十条仅是基于立案部门职能调整进行的修改。

5、第十二条是基于分案职能由立案庭调整至审管办和审判权运行改革后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次分配的需要进行的修改。

6、第十三条是基于由以前统一送达更改为跟案法官助理负责送达而进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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