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病补偿办事指南_惠州市86号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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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二次补偿”办事指南
根据《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方案》惠府办(2013)19号文规定,所有参加我市职工和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2013年1月1日起,年度内产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起付标准)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再支付95%。
1、参保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凭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存折账号(核原件、留A4纸复印件),到社保局二楼大病保险受理窗口填写《“大病二次补偿”索赔申请书》即可办理。如参保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如已死亡、重病或其他原因),则可以由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参保人和委托人双方身份证、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银行帐号和委托书。
2、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V2005”计算结果支付,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市分公司自收到相关理赔资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备注:
1、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以及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纳入支付范围。
2、大病二次补偿金额=(累计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累计起付标准金额-10000元)× 95%
咨询电话:0752-3768326
《惠州市大病补偿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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