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定稿)_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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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属机构:禹城市房产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办公地点:禹城市富华街6号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房管中心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上午11:30(夏)下午2:00—下午6:00(冬)下午1:30—下午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4—7285033 投诉电话:0534—7281801 申办主体: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条件: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所需申办材料:

1、国有土地上房屋: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它必要材料。

2、集体土地上房屋: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设立依据:1.《物权法》(主席令2007年第62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2008年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

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登记费 住房80.0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费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0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查

4、收费

5、审核

6、质量管理、7、记载于登记簿

8、缮证

8、发证

流程图:房屋登记流程图 表格下载: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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