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_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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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
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和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以下统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0〕33号)和《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959)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也适用于拟进入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与省地方标准DB35/T 959规定的符合性核查。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具体委托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新产品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和监督管理的宣传活动,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将核查相关材料存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每季度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6.按规定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职责
1.组织人员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车辆核查业务培训,协助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
2.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核查程序和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出具车辆核查报告,对出具的核查结论负责,并将核查相关材料存入车辆检测档案。
3.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4.每季度向本辖区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站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不同时期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按以下四种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核查:
(一)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2月28日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1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三)2010年6月15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的在用车辆核查
非营运车拟转为营运车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上述新购车辆的核查规定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
(四)2010年6月15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
1.外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
外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应按附件1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后,核查合格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2.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
(1)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未经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的车辆,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附件1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2)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已经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且《车辆管理档案》记载和移交完整的车辆,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要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直接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第六条
申请人对车辆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条
列入《过渡期车型表》车辆或者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一)车型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
(二)车型列入《达标车型表》,但车辆经核查不合格;
(三)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或技术等级与申请经营业务不相适应;
(四)不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实施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过程中,还应对照省地方标准DB35/T 959《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规定条件对车辆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将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情况记录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中,拟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客运车辆与省地方标准DB35/T 959规定的符合性核查情况记录在《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中,并在核查结论栏中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一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性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将附件1规定的核查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
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后应分别在《福建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中作出明确结论,核查结论用语统一为:车辆属于过渡期车型,判定合格;车辆符合达标车型要求,判定合格;车辆不符合达标车型要求,判定不合格;车辆不属于过渡期车型或达标车型,判定不合格。
若核查对象是拟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客运车辆,还应在《福建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中注明“客车符合DB35/T 959标准要求”或“客车不符合DB35/T 959标准要求”的结论。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车辆核查的统计汇总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上一季度车辆核查情况,附上《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情况统计汇总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与地方标准符合性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格式分别见附件4、5、6),以便汇总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过渡期车型表》是指2010年3月1日前已列入我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我国强制性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即“3C”认证),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经营商自愿申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老车型的车型表。
《达标车型表》是指已列入我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我国强制性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即“3C”认证),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经营商自愿申报、汽车新产品检测机构对其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JT 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或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限值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新车型的车型表。
第十五条
《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及具体车型可登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daodoc.com)首页的“综合查询”栏查询。
《过渡期车型表》有效期至2011年2月28日止,2011年3月1日起不能作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情况统计汇总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与地方标准符合性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的用纸规格均采用A4纸。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及相关核查材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前,应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否则,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3.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4.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6.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与地方标准符合性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