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资教_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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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2〕30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

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一 2020 年)》精神,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以改革创新的 要求建立新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从根本上全面加强和发展农村基础 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需要的教师补充新机制

(一)“国标、建立 国标 省考、国标、省考、县聘、校用” 从 县聘、校用 的教师管理制度。2012 年 起,各地中小学新进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经省 编办核准招录数量后,在省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组织笔试,各县(市、区)负责面试、聘月和日常管理,学校负责使 用。

(二)建立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进一 步实施和完善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从 2012 年起,全 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下同)新进教师,实行全省统招统 派、经费省级负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 充新机制。“新机制”建立之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仍按原有 政策进行管理,工资由各地发放,人员只出不进。

(三)按新机制招录教师的对象和数量。按新机制招录的农村义 务教育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新录用教师”),应志愿在农村乡镇及 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其招录对象包括: 资教生(含中央特岗生)、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012 年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公开招录 2 万名左右新录用教师。2013 年及以后公开招录的数量,根据农村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自然减员数量和学生数变化情况,由省级机构编 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新录用教师的待遇。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到执行艰苦 边远地区津贴地方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人每年 3.5 万元;到其 他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 3 万元。年薪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并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增。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新录 用教师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歇育行政部门,根 据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目然减员等因素空编的情况统筹 安排。

(五)新录用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录用 教师的管理工作,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 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新录用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但其因被解聘、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 育教学岗位的(包括到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其年薪、编制等待遇随 即终止。

二、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六)依法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保证农村中小学 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 高。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时,可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 12% 以内的水平确定农村教师津贴标准,并根据绩效工资总水平变化实行 动态调整。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农村教师医疗、养老 制度改革。

(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从 2012 年起,省对现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湖北名师、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 放定额补助。按照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扎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每五年一次重新遴选,具体办 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保障机制。实施“湖北省农村教 师广厦工程”,各级政府多渠道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各地 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别是新录用教师、城乡交流教师建设周转住 房,积极建设农村教师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参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 供应。将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规定的 缴存比例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解决农村教 师住房问题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以奖代补。

(九)探索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按照国家统 一部署逐步在农村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在职称评审时,对农 村中小学教师予以倾斜,逐步推行分类评审等办法。

(十)鼓励教师在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断改善教师的工 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大对农 村中小学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在农村先进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 彰中,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 30 年、贡献突出的教师予以倾斜。

三、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素质提高制度

(十一)建立科学的教师专业素质评价制度。建立注重教育教学 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 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评价制度。建立“课内比教 学、课外访万家”的长效机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创先争优,充分 展示、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提升教师专业素质。

(十二)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开畏农村中小学 校长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和素养。新任中 小学校长实行持证上岗。要制定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管 理,加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建立以课堂教学能力为主导 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班主任聘任办法,加强班主任管理和培训。

(十三)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 筹规划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发挥省级农村中小学教师 免费培训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 程”,定期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接受免费培训。实施“湖北省双岗计 划”,每年组织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置换农村教师到师范院 校免费脱岗培训。实施“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海外培训计划”,每 年选派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参加海外培训。各市、县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落实教师工资总额的 1.5%、农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 总额的 5%用于教师培训的政策。

四、促进城镇优质教师资源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

(十四)促进城乡学校教师轮岗交流。深入实施“湖北省城镇教 师对口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通过下乡支教、对口支援、巡回讲 学、挂职锻炼等形式援助农村教育工作。各地每年要组织城镇教师到 农村支教,组织城乡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任职。各县(市、区)每个 聘期(3 年)至少应有 20%以上教师交流轮岗。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 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交流任职。

(十五)选派城镇学校优秀校长教师团队到农村学校工作。实施 “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通过政策引领、经济激励等措施,每年选聘 500 名城镇学校管理能力强的校长、教育教学水平高的教 师,组成团队到乡镇(村)中小学校全职工作 3 年。这些校长教师的 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职务职称等在原单位不变。服务期内,经考核 合格,对校长、教师每人每年给子一定的补助。

(十六)鼓励优秀退休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健康状况符合任教 条件的退休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城镇学校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经批 准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年适当给予补助。

五、建立加强教师职业规范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七)健全教师职业规范的教育评价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要 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和考核办法。要把师德教育纳入教师资格认 定和岗前培训之中。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师 德教育活动,督促教师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 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实 行“一票否决”。建立面向社会的评价机制,公布师德举报电话或电 子邮箱,畅通反馈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十八)构建职业规范的培育惩戒机制。各地要注重培育中小学 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教师等,树立正面典型。建立职业 规范失范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对不遵守职业规范者要加强教育,对 体罚学生、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者要进行惩戒,对发 生严重不遵守职业规范事件的地方和学校实行问责。

六、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十九)实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注册制度。积极开展教师资格证 书定期登记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从 2012 年起,提高申请教师资格人 员学历标准。对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教师资格,严禁 聘用不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

(二十)健全教师调整退出机制。加快构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 责为依据、以职业能力和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学生及家长满意度 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 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对不能 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 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待岗。对连 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于违反《教师法 》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予以辞退。

湖北省人民政府(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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