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词书画网(会员章程 试行)_中国书画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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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诗词书画网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网定名为中国诗词书画网会员章程。是在中国文艺家俱乐部书画院主办下成立的中国诗词书画网。

第二条 本网是全国各地书法书画、诗词组织、诗词创作者和研究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化网站。

第三条 本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中国华书法书画、中国诗词的优良传统,加强与整个文艺界的团结合作,繁荣诗词创作,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捍卫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自身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本网会址: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网的业务范围

(一)本网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二)本网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致力于书法书画、诗词创作和理论研究;重视、支持群众性书法书画、诗词活动的开展,并加强与相关群众性的联系;积极培养书法书画、诗词人才,促进书法书画、诗词的普及与提高。

(三)本网编辑出版会刊《中国诗词书画》,各种书画、诗词著作和丛书等。

(四)本网积极开展有关书画、诗词的各种活动,如举办书画、诗会、吟唱会、书画、诗词讲座、培训班、书画、诗书画展、诗词学术研讨交流会、书画、诗词评奖比赛等。

(五)本网努力加强与台湾、港澳以及海外华人、华裔书画界、诗词界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书画界、诗词界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网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网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书画、诗词组织,赞成本网章程,向本网提出申请并经本网批准,得为单位会员。

(二)凡赞成本网章程,并在书画、诗词创作和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报刊发过书画、诗词作品和理论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本网批准,得为个人会员。

(三)会员有参加本网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网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网章程和决议、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退出本网的自由。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网,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每年第一季度缴纳会费,如一年以上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纪,或严重违背本网章程者,经本网编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可通报警告。暂停会籍,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网遵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艺家俱乐部审查并经本网编委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会务或其他应兴应革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理事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所选本网领导成员有失职或违纪行为,得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征得同意后行使罢免权。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换届之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或停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网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共他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网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办单位审查并经本网编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本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办单位中国文艺家俱乐部书画院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网主任为本网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办单位中国文艺家俱乐部书画院审查批准同意。

本网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网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网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网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进行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条 本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网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加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网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办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网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网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网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办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网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网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网经主办单位中国文艺家俱乐部书画院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办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网宗旨服务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网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办单位中国文艺家俱乐部书画院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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