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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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一级评估报告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备案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备案;

区县分局办理三级评估报告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或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性评估报告(原件);

5、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6、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评估工作报告合同(复印件);

8、评估报告光盘。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完整;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相关专家是否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是否通过评审,是否有专家意见。审查标准

1、材料齐备、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完整;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相关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通过评审,有专家意见。

2、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27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893-2012)。批准形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有效时限

长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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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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