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_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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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将直接影响中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而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通过对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 并结合我国国情, 就如何完善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

近年来, 中央和各地方制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措施, 但是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1)退役安置困难。当前我国退役运动员去向大致可分为: 从教、上学、经商、从政、自主择业, 但大多数运动员都只能自主择业, 退役运动员的就业率越来越低, 安置运动员所用时间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综合素质普遍偏低。运动员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 100% 的健将运动员、60.5%的一级运动员不能完整接受我国所有教育阶段的教育, 致使退役后无法在社会立足。

(3)运动员伤残保障不够。“金牌战略”使运动员不得不经常进行超负荷训练, 健将级运动员全部都有职业伤病, 一级运动员伤病率达85.6%, 二级运动员伤病率82%。退役后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 职业伤病会加剧生活困难。

(4)懒惰思想普遍存在。运动员退役后如果遇到生活困难,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来解决当前困难, 从而打击努力工作以争取更多收入的积极性, 使得处于贫困线下的退役运动员不能自拔。

(5)退役补偿金和工资报酬不合理。国家尚未对运动员制订特殊的社保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市体育局在操作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 实施工作中存在不少困难, 特别是补偿经费的来源得不到保证。

二、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1)社会关注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社会关注不够,以体育保险为例,直至1995 年桑兰发生意外后,我国的体育保险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心和重视。

(2)工作进展缓慢。虽然,2006 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我国第一个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但目前很多地方体育局还没有认真研究这份文件,更不用说具体执行了。

(3)保障范围不广。目前,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国家队队员、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的运动员和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未兼顾到无工资收入的学生运动员,这些对基层运动员是很不公平。

(4)退役运动员就业困难。没有了“安置”之后,运动员退役就将面临人才市场的双向选择,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找工作实在是难。

(5)运动员社会保障未充分考虑行业特殊性及内在规律。与其它行业相比,竞技体育具有高投入、高对抗、强竞争、长周期、不确定等特点,这就导致运动员伤残具有时间较集中、发生频率较高、险异质性较大、影响较长远的特点,而目前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未充分考虑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内在规律,在对运动员的伤残鉴定、赔偿、补助标准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如运动员在退役后发现的延迟性伤残去哪里鉴定、如何鉴定、鉴定后如何获得赔偿等问题如何处

理。六是社会保障管理多部门交叉分管,条块分割。出于部门利益,各权利主体在社会保障的规划、实施、运行上互相扯皮、互相牵制,把管理当作一种利益分享,把自己管理范围视为利益上的“势力范围”而各不相让。由于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及运行中的不到位造成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监督缺位,使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趋于利益分享,为公众服务的观念日渐淡薄。七是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差。我国现有运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途径及机制运作不规范,很难为运动员社会保障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反而社会对运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给国家财政增加负担。

三、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建议

1、加强立法,用法律强制实施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长期性和不易变更性等特点,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给运动员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建议制定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特点的运动员职业福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养老保险、就业安置、伤残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内部单位和个人在实现运功员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运动员的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提高立法层次, 加强执行力度。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 原有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法规实际意义下降, 亟需提高立法层次, 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立法部门及时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保障运动员的权益得到维护。

3、完善机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

(1)成立运动员就业、就学指导机构,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业咨询与指导,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就学咨询与指导,扶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等。

(2)成立运动员协会,组织义赛或其它活动筹款,出面协调并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帮助退役运动员解决生活困难等。

(3)成立伤残鉴定机构,制定符合竞技体育特殊性的鉴定和补助标准。

(4)建立运动员伤病信息库,详细记载运动员自开始参加训练以来不同时期的身体状况、所产生的伤病、伤残的原因、医疗方案、治疗结果。

4、多渠道筹集保障基金

(1)建立运动员互济资金,要求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有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比例交纳,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按合同工资计算。无工资收入的,由于其基数较大,可由其监护人交纳较少金额。

(2)可以组织社会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参加一些公益活动或义演,以他们为代言人向社会筹集公益资金。

(3)根据公益捐赠事业出台法律政策,对捐赠运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积极引进企业和个人赞助与捐赠。

(4)允许体育社保基金上市,贴现发行体育国债,在利率上给予高于国债的优惠政策,确保退役运动员的社保专项基金和医疗保障基金具有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增值。

(5)争取体育扶贫工程专款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以确保运动员社保资金的筹措。

5、加强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退役运动员之所以无法跳出“贫困-救助”怪圈, 是因为资本形成不足, 即能力和知识的不足。社会投资理论主张授之渔而非授之鱼, 要解决运动员退役后生活困难问题, 就须要进行“上游”干预, 服役期间加强文化素质培养, 进行技能培训,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6、利用高科技加大宣传, 实现主体多元化。科技高速发展和传播媒介的“放大效应”, 可使运动员问题得到关注, 一方面迫使政府尽快出台解决政策, 另一方面使社会各方产生同情心, 促使以政府为主、辅之以企业和第三部门的多元社会保障主体的形成, 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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