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会计核算的实证_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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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贸易 2008-11-10 15:12:01 阅读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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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文 的 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进料加工是指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口原辅料件,通过自行加工或以委托、作价形式加工成品后再行复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实际上经历三个过程,即:进口、加工及复出口。在会计核算上,复出口的会计处理同自营出口货物,对其进口、加工过程及申报退税,按以下进行帐务处理:
㈠进口原辅料件业务的帐务处理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应付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时,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进口关税结转到“商品采购”成本中,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商品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㈡进口料件加工业务的帐务处理 进口料件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价加工,另一种是委托加工,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加工形式作帐务处理。
1、作价加工形式
⑴出口企业采用作价加工形式的,必须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单证,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同时出口企业根据所订加工合同,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出库凭证,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进口料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出口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向加工企业收取的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的销项税额不计征入库。
⑵同时结转作价加工材料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
贷:材料物资-进料加工
⑶收回加工成品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商品入库通知单及加工单位开具的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商品名称(含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形式
⑴出口企业将进口料件以委托形式进行加工,财会部门应根据所订加工合同,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出库及加工凭证以及加工单位开具的实物收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加工商品-加工单位-进口料件名称
贷:材料物资-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⑵支付加工单位加工费时,财会部门应根据加工单位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加工商品-加工单位-进口料件名称(含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⑶收回加工成品后,财会部门应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加工商品-加工单位-进口料件名称(材料成本+加工费)采用委托加工形式的,不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㈢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1、作价加工形式复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收回并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退税凭证收齐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后,应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按期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⑴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申报的应退税款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应退增值税
=复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
率-“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进口料件组成计
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交纳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 当期应退消费税
=复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⑵出口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复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进 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 格)×(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退税率)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⑶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2、委托加工形式复出口货物 ⑴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申报的应退税款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应退增值税
=复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委托方为加工复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原辅 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进口料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当期应退消费税
=复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⑵出口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
征税率-退税率)+国内采购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原辅材料征税率-退税率)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例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1、某进出口公司,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对外支付进口原辅料件,设共值HKD1,000,000.00(银行当日卖出价1港元=人民币1.12元)财会部门应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材料 1,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120,000.002、进口上述原辅料件,按规定减免85%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纳税单位按银行中间价1港元=人民币1.10元计算),财会部门应凭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3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289.50.00 贷:银行存款
61,891.50 同时,应将交纳的关税,结转到进口料件的成本中,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材料 3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33,000.003、上述进口料件验收入库后,财会部门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进料加工—××材料 1,153,000.00 贷: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材料1,153,000.004、上述进口料件采用作价方式进行加工,企业应根据所订加工合同,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 1,349,01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1,15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6,010.00 月底结转作价加工进口料件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 1,153,000.00 贷:材料物资—进料加工—××材料
1,153,000.005、收回作价加工成品时,财会部门凭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 1,383,600.00税款235,212.00),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商品名称
1,38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5,212.00 贷: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 1,349,010.00 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 269,802.006、上述进口料件,如采用委托形式进行加工的,发出加工的进口料件时,财会部门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加工商品—加工单位
1,153,000.00 贷:材料物资—进料加工—××材料
1,153,000.007、支付加工单位加工费时,财会部门凭取得加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加工商品—加工单位
230,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202.00 贷:应付帐款
269,802.00 同时结转加工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商品
138,360.00 贷:加工商品—加工单位 138,360.008、上述作价加工商品复出口后,待出口企业收齐全套的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时(复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62,87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2,879.50 应退税=(1,383,600.00-1,153,000.00)×15%+28239.50=62,879.509、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计算不予退税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6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612.00 不予退税的税款=(1,383,600.00-1,153,000.00)×(17%-15%)=4,612.0010、实际收到应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2,879.5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62,879.50 下面用“丁”字式栏反映采用作价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②28,289.50 ④196,010.00 ⑤235,212.00 ⑧62,879.50
⑨4,612.00 Σ263,501.50 Σ263,501.5011、上述委托加工商品复出后,待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62,87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2,879.50 应退税额=230,600.00×15%+28,289.50=62,879.5012、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计算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6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转出)
4,612.00 不予退税的税额=230,600.00×(17%-15%)=4,612.00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同作价加工,“丁”字式栏略。
三、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由我方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给对方,收取一定工缴费的业务。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就对外签定合约承担执行的责任来看,可以分成由外贸企业和加工工厂承担两种,前者属外贸的自营业务,后者属代理性质。下面就承担责任不同将外贸企业有关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㈠由外贸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帐务处理。
外商提供的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虽然在报关进口时,外贸企业不付支付原辅材料的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外贸企业的帐务处理上,仍有两种核算形式,一种是以名义价格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价,即作价;另一种不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成本,仅核算记载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数量。具体采用哪种核算形式,可根据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约而定。下面以作价核算原辅材料成本为例说明。
1、报关进口来料加工原辅材料时,根据合约规定等有关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不需支付)
2、将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拨交加工厂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报关的(以进口原价拨交加工厂),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开具普通销货发票,不计算来料加工的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贷: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⑵委托加工方式拨交的,借:加工商品-加工厂
贷: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3、加工厂交来成品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的,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产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⑵委托加工,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产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加工厂(加工费)加工商品-加工厂
库存商品=作价原辅材料成本+加工费
4、外贸公司对加工厂交来的成品,对外办理出口托运时,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加工商品名称
贷: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加工商品名称
5、财会部门收到业务或储运部门交来成品已出运的有关出口单证及向银行交单的联系单时,应根据出口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加工费金额)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合约规定的原辅材料价格)贷:其他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借:其他销售成本-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成品名称
6、外贸公司收到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工缴费时,应凭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加工费)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外贸企业在每批货物加工完成报关出口后,应持来料加工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核销单、工缴费的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凭证资料,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税收处理上,只要外贸企业办理的是“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不管其来料的原辅材料是否作价核算,在拨交给国内加工厂加工时,均不缴纳增值税,加工企业凭外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其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复出口后,不予退税;对在加工环节耗用国内配套的原辅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㈡由加工厂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帐务处理(以作价为例)。
1、外贸企业收到外商提供的作价原材料,所作的会计分录同㈠1;
2、对外商提供的作价原辅材料在拨交加工厂生产时,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
贷: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3、对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在加工厂交成品时,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成品名称
贷: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来料成本)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按合约规定应收的工缴费)
4、外贸公司在将加工成品办理出口托运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结转销售成本以及收到成品或工缴费外汇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与上述㈠6相同。
〔例3〕:以外贸企业承担合同责任为例
1、某外贸公司收到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服装面料360,000公尺,按合约规定对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零作价,每公尺USD 4元,入库日银行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8.26元,财会部门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加盖“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连同外商交来的进口单证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服装面料 11,894,400.00 贷: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USD1,440,000.00
118,944,000.00(不需支付)
2、将外商提供的作价服装面料拨交工厂生产加工时,分别不同情况作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报关的(以进口原价拨交加工厂),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1,894,40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11,894,400.00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 11,894,400.00 贷: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服装面料
11,894,400.00 ⑵、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拨交的,借:加工商品-加工厂
11,894,400.00 贷: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11,894,400.003、加工厂交来成品服装10,000件,分别不同情况作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的,财会部门根据加工厂开具的普通销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2,394,4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服装 12,394,4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 应收帐款(抵减作价面料款)
11,894,400.00 ⑵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财会部门根据加工厂开具的普通加工费发票,每件加工费50元,计500,0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服装 12,394,400.00 贷:应付帐款等-加工厂 500,000.00 加工商品-加工厂 11,894,400.004、外贸公司对加工厂交来的成品,对外办理出口托运时,财会部门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服装 12,394,400.00 贷: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服装
12,394,400.005、收到业务或储运部门交来成品已出运的有关单证及向银行交单的联系单时,财会部门应根据合约规定每件加工费10美元和出口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来料加工贸易(USD100,000.00)
826,000.00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USD1,440,000.00)
11,894,40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
12,720,400.00 如合约规定外商提供的服装面料不作价,仅核销加工费。
6、结转来料加工服装的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销售成本-来料加工-服装 12,394,400.00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服装 12,394,400.00
7、外贸企业收到出口服装的工缴费外汇时(设银行买入价1美元=人民币8.29元),应凭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加工厂
500,000.00 银行存款
329,000.00 贷:应收外汇帐款-来料加工贸易(USD100,000.00)
829,000.00
四、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㈠收到代管商品
财会部门应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理商品货款)㈡代办出口托运
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合约及代管商品,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根据业务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㈢代办出口交单
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在信用证规定日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成本)-商品名称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㈣出口收汇
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受托方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㈤代付国外费用
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运、保、佣费用),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商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
2、同时结转,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㈥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㈦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例4〕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1、某进出口公司代××企业出口商品一批,合同金额为USD16,000.00(CIF),当日银行外汇中间价1美元=8.26元,代理手续费率3%,当委托单位交来代管出口商品时,财会部门应根据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和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128,195.20 贷:应付帐款-国内某委托单位 128,195.20(16,000.00×(1-3%)×8.26=128,195.20元)
2、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合约及代管商品,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时,财会部门应根据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128,195.20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128,195.203、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在信用证规定日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设银行美元买入价同上):
借:应收外汇帐款-国外客户 USD16,000.00
132,16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132,160.00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128,195.20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128,195.204、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USD20。00,根据当日银行买入价1美元=8.29元,受托方应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32,474.20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165.80 贷:应收外汇帐款-国外客户 USD16,000.00
132,160.00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480.005、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包括运、保、佣等,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支付上述代理出口货物海运费USD50.00、保险费USD30.00,代付国外佣金USD40.00(当日银行卖出价1美元=人民币8.27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收入-商品名称 992.40(红字)
贷:银行存款
992.40 同时结转,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收入-商品名称 992.40(红字)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992.406、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费用,共支付人民币800.00元,财会部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7、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清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详见后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理商品货款)126,882.80 贷:银行存款
126,8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