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信托版_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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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更有效防范贷款业务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规范信托公司相关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托公司贷款业务风险有着重要意义,为促进信托公司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信托公司按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开展相关贷款业务,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执行:

(一)按照上述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完善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应实行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建立固有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核、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对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与控制,进一步完善对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对符合上述办法、指引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和的通知》所规定的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应当通过与相关商业银行的合作实施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借款人和具体项目的动态监测,强化贷后风险控制,实现对贷款精细化管理,提高贷款发放的质量、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固定资产贷款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固定资产贷款信托,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落实好以下要求:

(一)应当具备对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应配备业务开展所需的专业人员,坚持制度先行,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应当高度重视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股东情况、经营资质、项目合法合规等情况。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审慎履行受托人职责,落实责任部门和岗位,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尽职调查,并完成相关的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书面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但不得将全部主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信托公司办理以固定资产贷款方式运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不得将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委托给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商业银行办理。

(三)应当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信托项下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信托公司应当落实具体的风险评价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定性、定量指标,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风险评价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风险评价内容应当落实在具体贷款评审过程中。

(四)应当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信托项下的相关合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在借款合同中信托公司应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信托公司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同时在与保管人签订的书面保管合同中约定与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相适应的配套操作条款。

(五)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信托项下账户的管理。信托公司应加强对信托账户中资金支付的监控,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信托公司也可通过与相关保管银行的合作,严格监控信托账户或贷款发放专户的情况,加强对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与控制,防止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贷款。

(六)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充分向委托人(受益人)告知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并应按照具体信托业务的情况,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是否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资金支付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如约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与借款人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信托公司在办理以固定资产贷款方式运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应当按照上述相关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为单一机构客户,且商业银行已充分揭示支付方式风险的除外。

(七)应当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自主的贷后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的贷后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动态监测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实现对贷款精细化管理,不断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做好贷后管理,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三、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应当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落实好以下要求:

(一)应当具备对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应当配备业务开展所需的专业人员,坚持制度先行,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应当高度重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审慎履行受托人职责,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尽职调查,并完成相关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书面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满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但不得将全部主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信托公司办理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运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不得将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委托给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商业银行办理。

(三)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信托公司应当落实具体的风险评价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指标,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财务指标等要素,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在考虑信托业务特点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贷款结构。信托公司风险评价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审慎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超额发放贷款,风险评价内容应当落实在具体贷款评审过程中。

(四)应当进一步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的相关合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资金的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与保管人签订的书面保管合同中应当约定与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相适应的配套操作条款。在借款合同中信托公司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流动资金信托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具体合同签订的要求以及支付条款的内容应当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账户的管理。信托公司应加强对信托账户中资金支付的监控,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流动资金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信托公司也可通过与相关保管银行的合作,严格监控信托账户或贷款发放专户的情况,加强对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与控制。

(六)应当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提款和支付的管理。信托公司在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同时应当根据与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中确定的支付方式,按照与借款人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支付条款,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通过与相关保管银行的合作,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

信托公司在办理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运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应当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对新建立信贷关系且信用状况一般的借款人或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为单一机构客户,且商业银行已充分揭示支付方式风险的除外。

(七)应当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信托公司应当加强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通过与相关保管银行的合作,关注信托账户、贷款发放专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理控制。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动态监测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有效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切实加强流动资金信托贷款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信托公司不得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信托项下的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四、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项目融资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项目融资信托,应当按照《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落实好以下要求:

(一)应当根据上述指引所规定的项目融资特征确定项目融资范围,并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的专业人员,坚持制度先行,建立完善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信托公司对提供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相关政策。

(三)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中关于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四)应当对项目融资信托资金的支付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控制。信托公司应按照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确定的资金支付条款,通过项目融资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具体条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通过与相关保管银行的合作,切实加强对项目融资信托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信托公司在办理涉及银信理财合作的项目融资业务时,应当按照上述相关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必须对项目融资信托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为单一机构客户,且商业银行已充分揭示支付方式风险的除外。

(五)进一步规范项目融资的贷后管理。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关注相关帐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理控制,动态监测借款人偿债能力,切实加强对项目融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五、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或者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个人贷款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个人贷款信托,均应当根据所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实质和特性,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规定执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六、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的贷款和按照信托合同文件约定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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