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书_社保补缴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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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书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有关规定,特向申请补缴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告知如下: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8年7月1日至今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2、被保险人在原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
3、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本人签字);
4、由间断缴纳养老保险时所在单位提供补缴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两份);
5、被保险人在京工作简历一份(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
9、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
二、单位经劳动监察、社保稽核检查后责令补缴间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三、注意事项:
1、所有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压盖公章;
2、以上所提供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填表均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3、所有竖表复印件的左侧均留出3.5至4厘米的装订线;
4、所有横表复印件的左侧均留出3.5至4厘米的装订线。
四、办理时限:
从受理次日起计算,二十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自行到北一层行政事务管理科领取批件,不再电话告知。补缴一年以上的,需由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个人补缴承诺书.doc 单位补缴承诺书.doc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