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会计_纳税会计关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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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会计

一、关税的基本概论

1、关税的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物品的纳税人: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2、进口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汇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

3、关税的计征方法

1)从价计征:从价税是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的关税,具有税负公平、明确,易于实施、计征简便的优点。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采用从价的计征方法,以不同的比例税率计征关税。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从量税是以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单位作为计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的关税金额作为税率来计缴的关税。我国仅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实行从量计征。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纳进出口商品数量×单位应纳税额

3)复合计征:又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出口商品既征从量税又征从价税的一种方法。一般以从量税为主,再计征从价税。我国以广播用录像机、摄像机、放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方法。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进出口商品数量×单位应纳税额

4)滑准税: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贵,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计征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

二、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海关核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中包括:

1)进口人在成交价格之外另支付给外方佣金价格;

2)进口人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能计入成交价格,如果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的应以扣除;

3)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4)买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5)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过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者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注:货物运抵我过关境内发生的保险费、通关费、运费等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2、特殊的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入境的,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租借、租赁方式入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在转让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进口时的到岸价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注: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3、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对于价格不符和成交条件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准,估定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下列各项应扣除:

① 该货物的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季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②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起点起卸后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相关费用;

③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者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法。计算价格方法是按照下列各项的总合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其项目包括:

① 费用;

② 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的或者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口装配或者其他加工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 用。

4)其他合理的方法。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已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下列价格:

① ② ③ ④ 价格;

⑤ ⑥ 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最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的市场价格;

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货物运抵境内输入起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

4、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其中离岸价格包括:

1)离岸价格应该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威士忌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运输段费用应予以扣除;

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3)出后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过哇哦的佣金应予以扣除,未单独列明的不予以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房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三、关税的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经海关审定无误后,可以免征关税的项目包括: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食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善造成的。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产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出口料件先计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还。

四、关税的征收管理

1、关税的缴纳方法

1)关境地征收及口岸纳税,不管纳税人的住址在哪里,都按进出口货品在哪里通关,纳税人即在哪里缴税;

2)主管地纳税又称集中纳税,纳税人缴纳关税时,经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进出口货品及可由纳税人所在地住址所在地的海关(主管地海关)监管其通关,关税也在纳税人住址所在地(主管地)缴纳。

2、关税的缴纳期限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 之日起,按日征收欠缴税额万分之5的滞纳金。

2)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3)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正;如因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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