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 经济法_厦门大学经济法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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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2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3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4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5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6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8、国有资产
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9 横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10.倾销
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二、不定向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ABCD)。
A.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C.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不仅独立于财政部,而且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方面独立 于国务院
2下列各项物品出现质量问题,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D)D.建设工程
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行为是(C)。C.某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将其专利授予给甲公司使用,但拒绝授权给乙公司
4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A)的罚款。A.10%以下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列入“三包”范围的产品包括(ABCD)。
A.微型计算机 B.电视机 C.汽车 D.固定电话机
6、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管理体制是(ABCD)。
A.国家统一所有 B.政府分级管理 C.政府分级代表 D.企业自主经营7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的文献是(C)。C.《世界经济年鉴》
8、A超市将已过保质期的食用油的有效期标签涂改以后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张某,每瓶售价35元。消费者张某买了2瓶,他可以要求A超市赔偿损失(A)。A.700元
9、李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员张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李某、张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公司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
B.张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10、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是(ABD)。
A.选择权
B.监督权
C.环境权
D.公平交易权
三、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概念和功能
国债是指中央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贷所形成的国家债务。功能:1.弥补财政赤字;2.筹集建设资金;3.调节经济。2简述中央银行的基本货币政策工具。
3简述经济性垄断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
答:经济性垄断或称经济垄断是经济学中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滥用其拥有的经济力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包括联合优势)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的主要表现形式: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简述税收的类型
1.根据课税目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2.根据计税依据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3.根据征税实体不同。可分为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4.根据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5.根据税负是否能够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6.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根据课税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6、简述不当价格的法律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规定。
7、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在十个方面的义务。1守法义务 2保障安全义务 3质量担保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5标志经营资格义务 6出具凭证义务 7三包义务 8公平交易义务 9 尊重人格义务 10接受监督义务
四、案例分析
1、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
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原告金洪恩公司诉称:1997年11月,原告自主开发研制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问世以来,一直位于同类产品销售量前列,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知名商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取得第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在第九类商品范围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自2000年开始,被告惠斯特中心在其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名称,而内装软件的名称是“股市经典”。同时,惠斯特中心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传其开发的“股市经典”时,还使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隆重上市”等字样。惠斯特中心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惠斯特中心: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售所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删除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传;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惠斯特中心辩称:
一、“股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九类的“计算机硬件”,不包括“软件”。原告金洪恩公司将“股神”商标用于其开发的软件上,是擅自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就此,我中心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二、“股神2000”是我中心独立开发的股票分析软件,其设计和包装与金洪恩公司的“股神”软件完全不同,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更不是该软件的升级版;
三、我中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股神2000”字样,是因为这是我中心另一商品“财神2000”的系列产品。这两种软件在产品包装、名称、字体方面是一致的,与金洪恩公司的“股神”软件完全不同,且在包装显著位置上注明是由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开发;
四、金洪恩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股神”产品为知名商品,与事实不符。从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方面看,金洪恩公司均不是第一位,北京软件代理商销量排行榜也证明了这一点。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应当驳回金洪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
1、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加以分析。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股神”二字并非股票类软件的通用名称,原告金洪恩公司将该公司的软件命名为“股神”并先于被告惠斯特中心的“股市经典”推向市场。金洪恩公司为销售“股神”软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该软件在双方均认可的连邦专业软件排行榜上保持了一段时间的销售量领先地位,故该软件在股票类软件市场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惠斯特中心的行为属于侵权。
2.一、被告惠斯特中心停止在其“股市经典”软件的包装及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股神”二字;
二、被告惠斯特中心在《电脑报》和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金洪恩公司公开致歉;
三、被告惠斯特中心赔偿原告金洪恩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案情:原告:程桂兰,女,69岁,退休干部。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被告:陕西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学仪器公司)。
1992年1月21日,原告因患有冠心病、病态窦房结合综合症,在第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原告身体及治疗的需要,经医院推荐,征得原告及亲属的同意,医院购买了被告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随机发给患者的“起搏器患者安全卡”注明,该机保证年限为“终身”。
同年3月5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手术后起搏器工作正常,原告于3月28日出院。1994年6月13日,原告又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的心律出现失常,窦房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器电极导线于原告右锁骨部位折断。
为了及时救治原告,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经原告的亲属与医院商议,在几种方案中为原告选择了将原心脏起搏器留在体内,再为原告植入一个心脏起搏器的方案。1994年6月30日,该医院为原告作了第二次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将被告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SIEMENS(西门子)公司生产的DIALOG2037K型心脏起搏器植入原告体内,并另行植入一电极导线。至目前,再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工作正常。
1996年4月,原告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称:被告医学仪器公司夸大质量尚有缺陷的商品性能,并进行销售,从而导致其二次手术的痛苦。被告医院是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该机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
由于被告方面的过错,除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还使其原本虚弱的身体再次经受二次手术的痛苦,至今不能从当初起搏器导线断裂,生命垂危的阴影中解脱出来,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因第二次安置心脏起搏器的医疗费、护理费、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总计人民币334777.38元。
被告医院答辩称:从本院为原告手术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导管的位置及导管所经过的途径看,是首选的最佳途径。而且原告第一次植入心脏起搏器两年多的时间里状态一直良好,没有发现因医疗技术方面失误引起的后果。为原告植入的第二个心脏起搏器至今已经工作四年时间,也说明本院的医疗技术是可靠的。本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学仪器公司答辩称:原告使用的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及4150型导管均系美国某公司生产制造,在未确定起搏器导管是否合格之前,应将产品制造者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电极导线断裂,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质量问题,还是原告使用不当或医院操作放置有误,必须进行专家鉴定才可作判断。其作为销售商,在销售心脏起搏器的过程中并无过错。
医院未按与本公司约定的条款履行,导线断裂只需要换导线即可,却为原告安装第二个心脏起搏器,造成两个起搏器同在原告体内,不是本公司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第二个起搏器的损失不合理,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般情况下,心脏起博器的使用期限为5-10年。问题:
1、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本案中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1.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体、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原告是心脏起搏器的使用人,心脏起搏器的使用状态直接关系着原告的生命安全和生命质量,不允许有丝毫的瑕疵和缺陷。由于原告第一次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所以,法庭正确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一般原则应当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为被告负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查明了两点事实:一是原告第一次植入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没有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二是被告医学仪器公司不能证明该心脏起搏器的质量缺陷是原告造成的。故而可以确定讼争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被告医学仪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三个方面:一是因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使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二是原告体内不工作的心脏起搏器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不良影响;三是原告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向被告提出精神赔偿。
五、论述题
1论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论述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分税制的概念、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评价及完善建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主要内容: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四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
税收划分的方法有待改进,一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行业划分某些税收预算级次的办法应逐步取消,严格按税种或税率划分预算级次;二是税种划分要彻底并尽可能对同一税源实行依税率划分税收预算级次的办法;三是减少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四是大力推进“费改税”,开征新的地方税种,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地方税收体系,规范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增强地方政府通过规范化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预算平衡的能力;五是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及相应的人民政府应有权就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制定解释性、操作性的法规和规章
2试论述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金融法应对
周小川指出,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任务的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抓好五项主要工作。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一是要按照“两防”的要求,坚持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过快增长,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服务业、消费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二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债券市场。三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采取综合性措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四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确保做好奥运金融服务工作。五是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