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500kV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_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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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500kV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时间: 2004-01-12 14:36:37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部标准
交流500kV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SD301-88
1.总则
1.1 为适应交流500kV电网基建和运行的需要,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程。1.2 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是交流500kV电气设备的交接和预防性试验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1.3 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对试验结果应进行全面的的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
1.4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需要变更其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或个别项目达不到本规程的标准时,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1.5 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地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6 进口设备应按合同技术条件和制造厂规定进行,但原则上也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7 绝缘试验应在良好天气,被试物温度及周围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的条件下进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交流500kV电气设备的交接和预防性试验。交流500kV电气设备中其他电压等级的部分除符合本规程所列条目外,尚应按各有关的规程执行。
1.9 对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装置等电气设备和安全用具,以及阻波器和放电指示器等的交接预防性检查试验,应分别根据相应的专用规程或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1.10 交流500kV电气设备中绝缘油的电气及理化性能试验应按第9章执行,但油中溶解气体的色谱分析、含水量、含气量的试验仍按各设备的有关条目进行。
1.11 本规程不包括SF6气体安全管理、空气开关CIS和充油电缆的试验条目。2.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圈
2.1 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如表1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12-30批准1989-06-01实施
表1 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