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与管道业务管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_管道保护宣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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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与管道业务管道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管理要求,落实管道保护责任,有效控制管道全生命周期内由于第三方损坏和自然与地质灾害造成的管道失效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方损坏包括第三方施工、打孔盗油(气)、恐怖袭击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管道损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业务范围内油气长输管道和专用通信光缆以及附属设施(以下通称管道)在设计、施工、运营及封存各阶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是管道全生命周期管道保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天然气与管道业务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油气调控中心、管道建设单位、管道运行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管道保护新技术研究、评价与推广应用。
(四)配合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相关协调工作。第四条
管道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管道保护。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设计、施工阶段的管道保护管理工作,直至管道移交运行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 1 —
(一)有效识别国家及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管道保护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新建管道工程项目第三方损坏、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道保护工作方案,有效控制风险。
(三)负责施工阶段管道保护相关失效事件的现场处置、信息报告和原因分析。
第五条
管道运行单位负责管道运行和封存期间的管道保护。具体职责如下:
(一)有效识别国家及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管道保护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识别和评价管道第三方损坏、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制定适宜的管道保护工作方案,有效控制风险。
(三)负责运营阶段管道保护相关失效事件的现场处置、信息报告和原因分析。
(四)参与新建管道工程项目可研、设计文件审查,提出管道保护相关意见。
第六条
油气调控中心负责相关管道保护事件信息报告,参与管道技防设施设计审查与资源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中控获取的在役管道打孔盗油、管道泄漏、光缆中断等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专业公司。
(二)参与新建管道项目可研、设计中管道泄漏监测、光纤
— 2 — 预警系统等技防设施相关内容的审查,确保通信、自动化系统能够满足技防系统的安装、应用要求。
(三)负责落实在役管道保护技防所需光纤及通讯资源,协调系统安装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设计阶段管道保护
第七条
管道设计过程中应对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管道安全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进行识别,合理设计安全防范设施。
第八条
管道路由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并取得沿线政府路由许可,与相关权利人签定满足管道安全运营需要的路由协议。
第九条
选择管道路由时,应开展高后果区识别,尽量避免管道通过高后果区。管道必须通过高后果区时,应开展第三方损坏、自然与地质灾害专项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路由应尽量避开高后果区。必须通过时,应对高后果区内管道采取增加壁厚、提高防腐等级等措施增加管道安全裕量,同时可考虑设计安装管道泄漏监测系统。
(二)应对管道第三方损坏高风险部位,考虑采取增加混凝土覆盖层、设置管道警示带等措施消减风险。
(三)应对管道专用隧道、大型河流穿跨越等要害部位,采取入口填埋或设置阻挡设施等措施,防止遭受恐怖袭击或人为破坏,必要时加装安全预警系统、周界报警或视频监控系统。
— 3 —
(四)对于恐怖袭击风险较高的站场,应在设置围墙、铁丝网、照明设施等常规设施之外,设计安装防冲击障碍、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物防、技防设施。
(五)线路截断阀室应依据相关安全法规要求,设置围墙、铁丝网、门禁等物防设施,对于恐怖袭击风险较高的区域,设置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六)管道经过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较高区域时,需采取可靠的工程防护设施或灾害监测手段。
(七)高后果区识别及风险评估结果应纳入初步设计文件。第十条
在管道通信、自动化设计以及在选择流量计、阀门和SCADA系统有关设备时,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考虑泄漏监测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对光纤、信号传输接口的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站场控制室设计或预留安装数据采集处理器的空间,预埋和预留相应的缆线,以备系统安装。
第十一条
管道沿线应根据管道保护需要设计设置管道标识及警示带。
第十二条
管道运行单位、油气调控中心应在参与新建管道工程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针对管道保护设施是否满足运行阶段管道保护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提出意见。管道建设单位应对意见采纳情况逐条反馈。
第四章
施工阶段管道保护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单位应明确管道保护管理责任部门,组织开展管道施工阶段的管道保护工作。
— 4 — 第十四条
新建管道项目招标时,管道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管道保护责任承诺和《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并将其作为评标时的必要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管道建设单位应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施工期管道保护协议”,明确施工单位的管道保护责任、范围,并要求其编制和执行《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管道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进行审批。
(一)施工单位的管道保护责任主要包括:管道交付运行时无违章占压、违法协议或预装的盗油(气)装置,无未有效治理的自然与地质灾害高风险点,无由于第三方损坏或自然与地质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管体及防腐层损伤,无埋深不够的管段,管道沿线无施工遗留的纠纷问题。
(二)《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应至少包含保护范围、时间、方式、人力资源与费用、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记录要求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定“施工期管道保护协议”,明确要求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批准的《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对施工单位的管道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管道建设单位批准的《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开展施工期的管道保护工作,直至管道移交运行单位。
(一)开展管道日常巡护,频率应不少于每日1次。对有第三方施工征兆的点、段应进行加密巡线或看护。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第三方施工及时制止,对已经审批同意的第三方施工进行现
— 5 — 场24小时监护。巡线和监护过程应记录并在工程移交前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转交管道运行单位。
(二)识别管道洪汛及地质灾害风险,管道回填后及时开展管道防汛工作,确保管道汛期安全。已建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汛期发生水毁,应及时修复。水毁及修复情况应计入巡线日志。
第十八条
站内管线等隐蔽性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竣工图纸提交管道建设单位,以防止站场内其它作业误伤管道。
第十九条
管道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管道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于发现的违章占压物、未有效治理的自然与地质灾害高风险点、管体及防腐层损伤、预埋盗油(气)装置等遗留问题,要建立台帐,限期整改、清除,有关资料需归档并转交运行单位。
第二十条
专业公司应于每年主汛期前,组织对建设单位的防汛准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管道移交时,管道运行单位应对照管道设计文件制定详细的管道保护设施验收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对管道保护设施建设状况和管道系统完整性进行验收。管道建设单位应依据验收结果组织施工单位对不符合项逐条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运行单位验收。管道移交时,管道建设单位应向管道运行单位提交管道走向图、《在建管道保护管理方案》及其执行记录等管道保护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管道建设单位对投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驾人员、设备、物资落实到位。管道维抢修投产保驾
— 6 — 队伍应具有相应的在役油气长输管道抢险经验。投产时,对人口稠密区、环境敏感区等高后果区应进行24小时现场监护。
第五章
运营阶段管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定期识别并获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各项管道保护规定,建立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制度,设立管道保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根据管道特点合理安排管道保护经费,有效开展在役管道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与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管道保护责任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定期沟通管道保护情况,在其指导下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按照管道完整性管理要求定期组织第三方损坏和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各项管道保护工作,避免由于第三方损坏和自然与地质灾害导致的重大管道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管道巡护管理制度,对管道实施日常巡护,确保管道第三方损坏和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受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巡线应及时发现、记录、报告管道沿线地形、地貌和植被变化、管道及附属设施状况、管道保护区域范围内第三方活动等情况。巡线记录应长期保存,以备检查和追溯。
(二)管道运行单位可依据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环境具体情况,结合第三方损坏和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巡线
— 7 — 方案。巡线方案作为附件纳入管道完整性管理方案,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三)巡线可采用人工徒步、车辆巡线、定点看护等模式进行。巡线频率应至少达到如下要求:高后果区、恐怖袭击高风险部位至少每天1次,非高后果区至少每周1次,汛期及特殊时期应加密巡线。
(四)管道运行单位应制定巡线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监控等手段确保巡线质量,并对巡线人员及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五)管道运行单位于每年底向专业公司报送全年“巡线管理工作总结”,总结全年管道巡护情况,统计巡护人员配置数量和巡检出勤率,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措施改进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对管道沿线近距离或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避免第三方施工导致管道损伤、泄漏或形成新占压。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道运行单位应在新建管道投产或管道改线完成后6个月内将管道走向图、管道位置及管道安全保护距离等相关信息报送管道沿线各级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二)第三方施工管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掌握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范围、流程以及各步骤具体管理要求。
(三)确定第三方施工信息收集范围,落实收集渠道,提前与地方各级规划、交通等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获取、掌握管道周边交叉工程动态信息,确认项目名称、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业主有关信息。
— 8 —
(四)与第三方建设单位建立管道保护沟通机制,在其开展可研、勘察、设计阶段加强沟通,告知对方管道走向,提出相关管道保护要求。在第三方施工单位开工前,应与其协商制定《第三方交叉施工管道及光缆保护方案》并签定安全协议,并在第三方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护。施工过程中监护人员必须及时填写施工监护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包括管道运行单位内部维修作业)或个人在未经审批、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前,擅自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
(五)第三方工程竣工后应对采取的管道保护设施联合验收并确认管道安全未受影响。
(六)第三方施工管理应与巡护监督管理密切结合,各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针对第三方施工项目的管理台帐,收集整理相应的管道保护方案、管道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现场施工监理记录、竣工资料等第三方施工保护技术档案。
(七)在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发现违章施工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与当地政府管道保护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如已造成管道设施损坏,应要求赔偿,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向地方司法部门提请法律制裁。
第二十八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采取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相结合的手段,建立企地结合的长效机制,有效遏止打孔盗油(气)事件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对所辖管道打孔盗油(气)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防护管段,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和资源,组织实
— 9 — 施反打孔盗油(气)工作。
(二)发生管道打孔盗油(气)事件时,管道运行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级主管部门汇报打孔盗油(气)事件信息及抢修动态,并向地方公安部门报案,积极协调和配合地方公安部门侦破打孔盗油(气)案件。
(三)应对反打孔盗油(气)工作效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价,对案件频发、防范效果较差的管段进行调研,及时调整和完善反打孔盗油(气)工作方案,改进实施效果。
(四)因管道保护需要,在役管道需加装泄漏监测或安全预警系统时,实施方案应报专业公司审查。
第二十九条
管道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应与管道防汛工作结合,并以防汛为重点。专业公司于每年主汛期前对管道运行单位的防汛准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管道运行单位应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主汛期前后进行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制定灾害风险控制计划,对灾害点实施监测或治理,全部高风险灾害点应在下年度汛期前完成治理或实施有效控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点,均应建立台帐滚动管理。
(二)结合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结果和管道沿线气象、水文预测情况,确定防汛重点地段和汛期巡护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加密巡查。
(三)依据当年天气形势,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根据预案布置、储备防汛抗洪物资,落实抢
— 10 — 险队伍及水工、土建队伍,确保抗汛、抢险需要。
(四)汛前组织防汛准备工作检查,全面检查所辖各管道防汛组织机构落实情况、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点的治理情况、防汛物资、抢险机具及设备准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情况。检查结果应形成正式报告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条
管道违章占压物的清理与预防
(一)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巡护、管控措施,确保所属管道不形成实物违章占压。
(二)管道运行单位发现可能形成新增管道占压的行为活动时要立即予以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正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申请协调解决。
(三)管道运行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历史遗留的管道占压物予以清除。占压清理计划报专业公司备案,并按要求向专业公司上报“管道违章占压物清理进度月报”。
第三十一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防恐管理制度、落实资源有效控制恐怖袭击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道运行单位应对所辖管道系统恐怖袭击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重点防护部位,制定防恐工作方案。
(二)对重点防护部位采取加强巡护、定点值守、加装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等措施消减恐怖袭击风险。
(三)与各级政府反恐、防恐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恐怖袭击可疑迹象或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及时报告,并配合政府反恐、防恐机构对事件进行预防或处置。
— 11 — 第三十二条
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管道保护宣传制度,明确管道保护宣传的内容、要求,识别管道沿线各类管道保护宣传对象,制定实施计划,有效开展宣传工作,宣传过程和结果应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封存及闲置管道应按与在役管道同等要求实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办法由专业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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