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_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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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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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马***】

2007-11-22 | 【咨询】【马***】 | 来源: 中国地质调查局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对外合作勘查许可证申请注销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8.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注销的有关规定要求;

4.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缴清了相关费用;

6.终止合同文件;

6、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⑷ 合同书和合同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⑸ 终止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

⑹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⑺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咨询】【马***】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3.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合作探矿权注销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合作探矿注销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和不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咨询】【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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