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则[材料]_食用植物油加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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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则
前言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食用植物油质量,确保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本规则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和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后制订的,是对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食用植物油生产,促进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食用植物油定义及分类、原料管理、食品添加剂及辅料和包装材料控制、食用植物油加工厂建设、食用植物油加工设备、食用植物油质量管理、产品标识及运输管理、食用植物油厂卫生管理、质量投诉、质量追溯等内容。
第二章
食用植物油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食用植物油是指取自植物的种子、果肉及一些谷物种子的胚和麸糠中的一类油脂。除了工业用桐油、梓油、蓖麻油等外其余经加工均可食用。
第四条
食用植物油脂一般按其干燥性能可分为三大类:
(一)不干性油,包括:椰子油、棕榈油及棕榈仁油、可可脂、橄榄油、桕脂、茶油、花生油、蓖麻油。
(二)半干性油,包括: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芝麻油、葵花籽油、红花油、米糠油、玉米油、小麦胚油、月见草油。
(三)干性油,包括:核桃油、大麻籽油、亚麻油、苏子油、梓油、桐油、奥的锡卡油。
第三章
原料管理
第五条
食用油原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食用油的好坏,所以对油脂原料进货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条
食用油原料包括:
1、各种油料如大豆、菜籽、棉籽、花生等;
2、各种油料经压榨或浸出,经过简单处理的油或粗制品;
3、用于制作特种油脂或二次加工的精制油品;
4、其它可以食用的油品。
第七条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原材料的质量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检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并签发检验报告。合格产品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产品则应及时实施隔离和标识,并尽快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原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指标及转基因管理等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食品添加剂及辅料和包装材料管理
第九条
食用植物油添加剂和辅料包括以下几类:
1、成品中主要有:抗氧化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如VE、VA等)、人造奶油及起酥油中的色素、香精、乳化剂等。
2、生产过程中有:白土、磷酸、柠檬酸、液碱、氢气、催化剂等。
第十条
对食用植物油添加剂和辅料都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内容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
第十一条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的合格供方档案,收集和记录供方的履约情况,包括产品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检验或卫生材料等,为供应商评估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对供货质量不稳定的供方,应停止从该供方进货,对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警告和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油脂及其制品进行包装应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一)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确保油脂及其制品不渗漏、不变形,确保流通环节安全。
(二)做到避光、隔绝空气,不给产品带来金属离子,有条件还应充氮,以避免或减少品质的劣变,确保食用油质量。
(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防止尘埃、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四)方便储存、运输和流通,消费方便。
(五)注重造型和装璜设计,注重产品宣传,提高商品价值和竞争力。
(六)降低包装成本,包装材料不给环境带来污染。
第五章
食用植物油加工厂建设
第十四条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建设执行《食用植物油厂设计规范》、《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设备安全卫生标准》、《浸出制油厂防火安全规范》等。
第十五条
食用植物油加工工厂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任何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味、粉尘及其他污染物泄漏等有妨碍卫生的情形发生。
(三)厂区空地应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等。
第十六条
食用植物油生产车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料预处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储存、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浴室、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他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成品包装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单元、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三)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车间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域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油料预处理车间必须安装防尘设施,以保证车间内粉尘含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浸出车间宜设通风设施,吸风口应距地面250mm左右,排气口应朝向空旷处安全区域,车间已烷浓度<500ppm。
(四)仓库设施:
1、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各类原辅材料必须根据各自的储存条件分开存放。所有有毒的化学药品,包括清洁和维修时使用的化学物品,以及其它与产品没有直接关联的物品如零件和设备,必须和原辅材料完全隔离存放。
2、罐区的周围环境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油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食用植物油加工厂设备
第十八条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具备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和脱臭设备,需要进行脱蜡的品种要有脱蜡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九条
采用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筛选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轧胚设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过滤设备等,对需要剥壳的油料品种要有破壳设备。
第二十条
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浸出器、脱溶烘干机、长管蒸发器、汽提塔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
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第七章
食用植物油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应具备基本检测设备。包括:
(一)基本检测设备:分析天平、滴定仪、实验台及实验架、试剂柜、通风橱、水浴锅、供水及洗涤设备、电炉、恒温及干燥箱、冰箱、比重计、比色仪等以及配套的玻璃器皿。
(二)专业检验设备: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浊度仪、折射仪、烟点仪、灰化炉、粘度计等。
第二十三条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材料和辅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的内容包括感官、理化、卫生指标等。
第二十四条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
原料、过程、成品检验
(一)所有原料应经过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对生产过程制定质量控制点,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规格范围、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三)应详细制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品质规格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使用国际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以国家标准为准,如采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核对。
(四)成品应每批抽取代表性样品,实施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检验结果填写《成品检验报告单》。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及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五)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将抽取的代表性样品储存于该类产品的正常保存条件下,储存期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以备必要的品质测定及质量纠纷时之用。
(六)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三年,以备追溯。
第二十六条
食用油植物油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异味的物品。未经包装的精制油应储存于大容器罐中,密封保存,有条件的充氮保存。
第二十七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好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成品库存放不合格产品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八条
食用油企业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和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八章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并按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每天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他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成品包装车间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产生污染。
(四)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一条 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与食用植物油直接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设备及场所不得做其它与食用植物油加工无关的用途。
(四)加工场所避免使用木制或竹编器具,如无法避免,应保证其清洁卫生及完好。
(五)应防止设备添加过量的润滑剂,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润滑剂落入食品或食品接触面。
第三十二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食用植物油加工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
(三)与食用植物油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切口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食用植物油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虫害控制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九章
产品标识及运输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产品标识
(一)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的规定。
(二)成品的外包装应有明显的唛头标记,标明: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
(三)每批产品应有标识卡,标识内容为: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检验状态。检验状态可分为:合格、不合格、已检待判定、待检。“待检”及“已检待判定”的产品经检验或判定后应立即变更检验状态标识。
(四)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隔离,并作出标记。
(五)回收产品应存放在一个独立的区域,并作出“回收”标记。
第三十五条
运输管理
(一)所有装运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船舱、油罐等应确保清洁、干燥、无异味。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产品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二)装运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在装运前必须经过检验人员的现场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装油。所有装运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应获得相应资质。
(三)包装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
(四)中转仓库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五)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第十章
质量投诉、质量追溯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投诉、质量追溯
(一)建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处理质量投诉问题的责任。
(二)对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及原因分析,取相同批号留样进行检验、化验分析,并查阅有关生产过程和出厂检验的记录,根据结果判定是否确实是产品质量问题。
(三)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对当时的生产情况实行质量追溯,查找出生产过程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
****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