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_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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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
发布时间:2010-12-06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阅读次数:1045【字体:大 中 小】
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陈绪国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行政监察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大力提高科学化水平,努力在服务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上取得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树立科学理念,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科学的理念和思路,是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的前提。只有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运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树立科学的行政监察理念思路,才能实现行政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相一致。树立科学的行政监察理念思路,核心精神是科学监察,本质要求是依法监察,基本方法是系统监察,根本取向是为民监察。
(一)树立围绕中心、科学监察的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监察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善于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观察、审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全局思考、谋划和推进监察工作,主动把行政监察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之中,融入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中,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手段开展监察工作,以工作的实际成效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树立协调发展、依法监察的理念。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体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义务。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落实到行政监察工作中去,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风工作。特别是《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有了新的变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应该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紧贴政府工作、紧贴经济工作的优势,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依法监察、依法执纪、依法办案,以自身依法行政的示范作用,更好地推动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行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管理、依法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从而增强行政监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实效性。
(三)树立改革创新、系统监察的理念。改革创新,是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的根本方法。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变化,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系统监察的理念,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系统性、体系化、创新力。对内,打破传统业务分割的做法,实行板块管理,整合行政监督资源,综合采用多种监督手段,各项工作互相联系、互相衔接、互相促进,对行政行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察。对外,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着力消除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条件和制度保障。
(四)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监察的理念。以人为本,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把为民监察的要求落实到行政监察工作中。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尊重和保护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按照为民监察的要求谋划监察工作。重要监察措施出台前向机关、社会、专家等广泛征求意见,重要工作进展和成果向社会公布,重大监察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群众代表参与,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监察的渠道,建立与政府部门、社会各届的伙伴合作关系,寻找服务群众的新方法、新途径,把行政监察服务经济发展的“手”伸长、“眼”放宽。
二、探索科学路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科学的路径,是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的核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找准行政监察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用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开展监察工作,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体制环境和作风环境。
(一)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策的落实。维护政令畅通是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一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坚决纠正阻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行为。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政府机关执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加强政府系统执行力建设。改进监督检查方法,健全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推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健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策机制,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切实履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事项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运行、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三是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导致经济发展环境恶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深化改革,推动建立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是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的关键所在,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促进管理方式转变,使之更加符合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建立健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联动机制,为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三高一资”项目实行最严格的准入政策。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程”,推动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和各部门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公共资
源使用效率。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管理、公共服务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开展廉政风险防控,超前防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出现的腐败现象。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风险教育,排查风险点,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超前预防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提高行政效能,营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风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干部作风,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强政风建设,以优良的作风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强化公务员队伍的贯彻执行意识、“能力席位”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以良好的政风带行风,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善政风评议评价办法,以建立健全干部作风动态监控机制、评议评价机制为抓手,把对干部作风的监督和评议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解决影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问题。坚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和严肃纪律为抓手,以“治庸治懒、提能增效、狠抓落实”为重点,坚决纠正和解决少数政府机关公务员作风不实、热衷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突出问题。结合纠风专项治理,把效能监察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项改革措施同步研究、部署和推进,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健全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和拓展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扩大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范围并充分授权,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制度建设,完善并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等制度,加强中心各项工作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中心工作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廉洁。
三、运用科学方法,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科学的方法,是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提高行政监察的绩效,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一)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规范作用。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一是推进行政监察制度法制化,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监察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抓紧修订《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抓紧起草《执法监察工作办法》、《效能监察工作办法》等规章,保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从监察对象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和监察工作程序规范等方面,着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法规制度体系。二是加强相关制度之间的配套和协调,增强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进行制度设计,努力形成“制度链”。加强上下、横向间沟通协调,避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位、错位和越位以及各制度之间不协调、不科学、不配套情况,防止制度建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制度,探索实行制度廉洁性审查,努力把政策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程度。三是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责任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执行制度或规避制度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严格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注重发挥科技手段的支撑作用。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在行政监察中的作用,依托“制度+科技”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是用科技手段堵塞制度漏洞。把科学技术引入制度设计环节,用科学的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安排制度供给,尽可能减少制度推行的阻力、震荡和反复。把制度的本质要求体现到信息程序和网络管理中,使制度建设更加科学严密。二是用科技手段监控权力运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在线运行、同步传输、全程留痕、联网运行、实时监控等功能,重点监控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防范权力滥用,制约自由裁量权,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资金在网络上监管、风险在流程内控制、资源在市场中配置。三是用科技手段规范办事程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群众窗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建立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政风行风评议等系统,使各项程序、各个环节、各种制度规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注重发挥行政问责的督导作用。牢牢把握行政问责这一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责任机制,督促和引导政府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增强行政监察工作的刚性。一是健全责任机制,增强引领力。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纳入行政问责制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进行责任分解,强化责任追究,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上下联动,增强合力。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全省监察机关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实行“五带”,即以省带市,抓市带县,抓省直部门带行业,抓两头带中间,抓自办案件带督办案件,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三是宽严相济,增强公信力。针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政策界限上把握“三个区分”,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为加快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支持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现责任追究、挽回损失与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机统一。
(四)注重发挥科学管理的保障作用。“没有科学严密的管理,就没有现代化”。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必须把加强科学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一是实行载体化管理。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一定的平台和载体。应构建能够有效承载工作任务、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工作平台和载体,做到化虚为实、变无形为有形,促进工作落实。二是实行项目化管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工作进行立项,有计划、有责任、有考核地分步推进,使一些工作由“软”变“硬”,成为操作性强,可量化考核的具体任务,以此保证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三是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标准,不断优化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进监察机关管理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进程。四是实行绩效化管理。在监察机关内部和外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形成压力和动力,推动各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抓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项任务的落实。(执笔:湖北省纪委综合室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