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热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_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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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热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Ⅰ前言

Ⅱ引用标准

1总则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2电网事故

2.3设备事故

2.4事故归属

3事故调查

3.1即时报告

3.2调查组织

3.3调查程序

3.4事故调查报告书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2月度报告、报表

4.3季度报告

4.4年度报表

4.5填报及审批

5安全考核

5.1考核项目

5.2安全记录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本规程适用于*******的生产系统,其他部门参照执行。【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凡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2.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2.3.2.2 50MW及以上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天的也可视为40天内恢复运行。

2.3.2.3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机组,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2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但时间超过24 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

2.3.3.3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 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4。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2.3.3.4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5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释义】本条目对下列内容有效: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

2.3.3.6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7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2.3.3.8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2.3.3.9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释义】见2.3.1.2。2.3.4设备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释义】见2.3.3.4和2.3.3.5。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2.3.4.5 经上级管理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2.3.5设备异常。

2.4事故归属

2.4.1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2.4.1.1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的事故。【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2任何企业承包发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发电企业的事故。

2.4.2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1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3事故调查 3.1即时报告

3.1.1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3.1.2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3.2调查组织 3.2.1人身事故

3.2.1.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2.1.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

3.2.1.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调查组填写。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车间安全员填写。3.3.分析原因责任

3.3.1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3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1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3.3.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3.3.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3.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3.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3.4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1.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1.4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按第2章规定分别各统计1次。

4.1.5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实际后果定相应等级的设备事故(障碍)。4.2月度报告、报表

4.2.1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4)《设备事故报告》;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6)《月(年)综合统计表》。

4.2.2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部门的领导和安监科审核后上报。5安全考核 5.1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5.1.1人身轻伤事故。

5.1.2新投产发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5.1.3纯系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构成2.3.3.6条的一般性全厂停电事故。5.1.4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1.5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1.6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1.7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5.1.8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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