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6.30_现金管理办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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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
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集团财务管理,规范日常现金结算行为,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财务安全,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集团范围内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及库存现金管理。
三、内容:
1、凡集团范围内所有经济往来,除符合本制度规定情形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实施结算。
2、现金管理一律遵循账款分开的原则,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收取现金,除此之外,均属违规:(1)无法办理转账手续的收入或其它收入。(2)员工还款、赔偿款、罚款、备用金退回款等。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的其它必须收取现金的事项办理。
4、收取现金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现金的,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私自收存现金。
(2)收取现金时,非特殊情况,应由出纳人员经手承办,出纳人员须仔细核对收款单据各项内容,钱款当面点清,认真鉴别真伪,确保款账相符,如发生误收假币或错找零钱等问题,均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或承担损失。
(3)收款无误后,出纳人员应即时开具收款凭证,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出纳人员个人印章,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4)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在单位(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外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
时向财务管理部门和执行总裁(总经理)汇报,并妥善处置或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所收现金长时间随身携带或存放在不安全地方(包括个人家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支付现金,否则,即属违规:(1)员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针对个人的其它支出;(3)支付给企业以外人员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5)结算起点(1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6)符合规定要求允许使用现金的其它支出。
(7)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或银行结算不方便,但确属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执行总裁(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支付现金。
(8)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单位(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6、支付现金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需要支付库存现金限额(2万元)以上现金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做出准备。
(2)办理需要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4)出纳人员不得直接依据原始凭证支付款项,而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签章齐全的记账凭证支付现金,并督促经办人在领款人处签注姓名。
(5)款项支付完毕后,出纳人员应即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人员个人印章以示付讫,同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6)对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挪用专款金额的100%追究使用当事人相关责任。
7、现金保管和提取:
(1)现金保管责任人为财务管理部门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2)集团范围内现金库存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应及时交存银行。对于当日余额超过限额而无法送存银行的,必须上报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执行总裁(总经理)征得批准,并切实做好保管工作。(3)财务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4)财务现金应放入出纳员专用保险柜内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存放。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支票等主要凭证、物品,也须存放于保险柜内。(5)出纳人员需在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填写现金支票,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方可办理。
(6)出纳人员在银行提取10000—50000元现金的,需由财务管理部门派员随行,达到50000元以上者,应要求相关部门派车同行。(7)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
(8)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上级领导安排处理,其它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8、现金监督管理和盘点:
(1)出纳人员必须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3)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 3
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
(4)每月月末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和盘点,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盘点人、监盘人和财务出纳分别签字和确认,如发现长款或短款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5)出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审计、稽查等经领导批准人员不定期对财务现金进行抽查和盘点。
四、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中如有未尽或不妥事项,可以适时进行修改与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版本为最新版本,原版本同时作废。
2、本制度实施后,原有制度中与此不一致或有所抵触的相关条款一律作废,均以此为准遵照执行。本制度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制度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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