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_如何在工作中依法行政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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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建立一个现代的民主法制的国家所需要的。我们过去管理宗教比较习惯于行政的方式,或者单纯依靠政策来管理,我们要有一个转变,以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是宗教立法要健全,二是法治观念要加强,三是执法体制要完备。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比如《宗教法》现在还没有出台,现在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全国综合性行政法规。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干预宗教界的内部事务,而是管理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相关的事务。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管理工作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习惯的行政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的间接管理;二是从防范型的应急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的常态管理。还要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把宗教属于社会性的部分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如财产审计、福利保障、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建设等。

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现结合民族宗教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民族宗教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我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强化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根本依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实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部门,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任重而道远。因此,全面领会《纲举》精神,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开展工作,是搞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我市民族、宗教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工作人员民族和宗教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规范化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当前,民族和宗教工作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是适应民族和宗教工作改革发展新形势,为民族和宗教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社会和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忠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民族和宗教工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增强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提升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工作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民族和宗教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健康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在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基本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开展工作的目标: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族、宗教工作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工作依法管理进一步强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逐步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各级民宗局向社会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信息,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探索形成高效、快捷的防范、化解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法律风险的机制,使民族、宗教工作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建立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的机制。建立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显著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的行政监督效能。

——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和宗教行政和经济事务,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应对各种风险。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六项基本原则

民族和宗教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权益作为民族和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民族和宗教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的统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二)六条基本要求

民族和宗教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合法行政。各级民宗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和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各级民宗局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各级民宗局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各级民宗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各级民宗局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各级民宗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各级民宗局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各级民宗局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依法履行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和执行职责。各级民宗局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转变职能,创新民族和宗教工作行政管理方式。

一是依法规范管理职能。要按照国家有关深化民族和宗教工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和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保证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不“缺位”、不“错位”和不“越位”。

二是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规范各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

三是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规范收费管理。严格实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各级民宗局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四是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民族和宗教工作行政许可尽可能实施“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五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将办理事项和主体、权限、责任、程序以及条件等,予以固定和公开,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管理行为,实现便民和高效。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民宗局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并实现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网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健全和完善民族宗教工作行政决策机制,把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与推行依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民宗局及其内部机构的行政决策权,完善内部决策制度。

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追究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制度建设的质量。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并与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的改革发展实际相一致,重在提高质量。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今第129号)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

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询基层组织、基层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关系民族团结、宗教稳定和社会发展、影响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行业内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或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要建立健全调查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强化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职能,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四)理顺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体制,规范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行为。

一是继续深化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要结合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二是继续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民族、宗教工作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必须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严格实行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通过民族和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工作。要通过适时举办行政执法培训,定期对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审核和再培训。

三是进一步规范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度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健全和完善告知、听证、回避、公开等执法程序制度。明确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中违法案件的立案管辖、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备案制度。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纪律、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归档。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案卷归档制度,并定期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积极探索民族、宗教工作高效、快捷防范、化解矛盾的机制。

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机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民族、宗教矛盾问题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持续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

各级民宗局要从民主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围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和努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增强民族和宗教工作行政管理和知法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进一步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和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有制约,权力设定有依据,权力运行有制衡,行政许可有规范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把握和处理能力,增强依法行政责任感和执法水平。

——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适合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工作程序和内部工作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分析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下级严格依法行政。要改变传统观念,正确对待民族和宗教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当被告问题。一旦成为被告,要面对现实,主动应诉。提倡和鼓励民族、宗教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借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和完善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作为各级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创新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加大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力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赔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形成尊重法律,自觉守法和重视管理工作合法性的观念,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知识培训。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纳入定期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考核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质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情况作为考核广大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遵守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良好环境。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尊重和遵守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民族和宗教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氛围。

六、积极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督促、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二)科学规划,明确责任。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制订落实本规划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研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制度,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方案和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各级民宗局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经费预算,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每年12月底,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将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本年度对依法行政情况的检查结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服务对象对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反映强烈的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经过;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案;贯彻落实本规划的情况总结上报。

(四)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提高法规工作机构工作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法规工作机构也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当好本级族宗教工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指导检查,务求工作实效,为全面推进民族和宗教工作依法行政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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