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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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 宪法》 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 条第5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是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含义的理解,值得注意的两点是: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的表现为政治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1 .它为公民自由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平等与自由,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所在。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是充分享有自由权的必要条件。自由的选择和追求物质利益,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平等之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人们法律上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性别、种族、宗教、阶级或社会阶层等原因而不能完全实现平等对待,那也就没有所谓的自由与民主,更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证。因此,追求平等权,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基本需求。.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这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优越性,在法律的层面上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觉悟。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使广大人民摆脱封建社会所倡导的人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错误观念,有利于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的树立。.它为我国公民同特权现象作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直接针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近代法治原则,是反抗特权的武器。它与特权是对立的,若不减少直至消灭特权和特权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流于形式或口号。邓小平在《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中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成是党和国家在法律领域所要坚决实行的重要原则之一。邓小平强调:“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 两千多年来,我国的历史以封建专制统治为主要形式,等级和特权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封建社会遗留的等级特权思想不会在短时期内消除。特权思想会侵蚀我们执法人员的思想,出现不平等的执法现象。现实中的“官贵民贱”、“以钱代罚”等现象滋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因此,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可以使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对抗各种等级特权思想,同各种扭曲现象作斗争。4 .它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1979 年6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 年通过的《 宪法》,都明确地重申和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事实平等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由来已久。这就造成了有的公民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比如,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远没有沿海城市的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多。这是我们面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那些困难群体,推动社会向着事实平等迈进。国家应统一政策,统筹城乡发展;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等等,都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途径。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差别对待的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当然,这只是暂时的,要从根本上来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为社会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4 .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人们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有了法制观念,进而形成法律意识,才会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允的评价。(张立成潘文)五十二 什么是人权?
(一)人权概念与内容
人权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该具有和实际具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与特定社会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权的主体在各个历史时代是不同的。当代人权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它指所有的人,在一个国家中,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自然人)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包括个人,也包括个人的集合体(群体);包括作为占人口多数的一般人和作为少数的特殊人,包括少数民族、各种不同种族的人;包括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等。当代人权的主体是不分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的一切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人格尊严、价值和自由,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
人权的客体也是非常广泛的,它是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的。在一个国家中,人权客体主要包括:(l)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生活的一种资格,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个性和最基本自由的必要条件,包括姓名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为维护该种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所必需的权利,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和必然延伸,包括荣誉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2)政治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请愿、罢工等权利。(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作为社会一员的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活动的资格,是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基础保障和具体体现,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救济权等。联合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还具体规定了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等各种权利。联合国大会1977 年12 月16 日决议通过的《 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 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
人权按照主体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按照存在的形态分为应有或应然人权(习惯上、道义上的人权)、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应有人权是关于人权的一种理想的形态,同时也是一种道义上的诉求,是按照人的属性,在逻辑上推论出的一种人权形态,是作为人权的一般,人权的概括和抽象;法定人权,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人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人权;实然人权,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人权主体真正具有和真实享受到的具体权利状况。
人权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表现是公民权。人权同公民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重大的区别。人权首先和主要指道德或道义上的权利,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人权涉及的内容范围极为广泛,是不可能穷尽和一一明确列出的,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包括人权中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可以明确和一一列出的;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区分,公民权仅有个人,没有所谓集体公民权;人权的法律保障不仅有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这是主要的和根本的),还有国际法的保障,公民权则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保障的问题。
(二)人权观念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在氏族制度的全盛时期,生产极不发展,广大地区内的人口极度稀少,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处于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的、异己力量即大自然的支配,形成的只是幼稚的宗教观念。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彼此并没有差别,他们都仍依存于― 用马克思的话说―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在氏族社会,分工纯粹是自然产生的,只存在于两性之间,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人们刚刚萌发和形成自我意识,主体意识更为薄弱,既没有把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自我同大自然严格区分开来,也没有把自我同非我严格区分开来,人们还没有和不可能有后来的所谓权利和义务观念。
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包括欧洲中世纪,有过自然法学说和关于“自然权利”的表述,早期智者认为,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对出身高贵的人敬仰,对出身低微的人看不起,这些都是野蛮的习惯。因为就自然凛赋说,我们都是一样的。希腊思想家赫拉克利特认为奴隶与奴隶主的区分不是天生不变的,是战争使一些人成为神,使一些人成为人,使得一些人成为奴隶,使得一些人成为自由人。但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为奴隶主统治辩护的思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做人的资格,被排除在人之外,当然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绝大多数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被禁锢和扼杀,是不可能提出所谓人权问题的。长期的封建社会,正如马克思说的:“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 一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当然,那时更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明确的人权意识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宗教神权、君权和封建的等级和人身特权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鸿等思想家提出并论证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 “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他们论证,人人具有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自然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民有天赋的权利。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1776 年美国的《 独立宣言》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 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明确提出了“人权”的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并使之法律化。后来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都纷纷将人权载人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资产阶级人权理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它为反对封建世袭的和人身特权,反刘君权和宗教神权提供了理论武器,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舆论基础;它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根据;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以抽象的人性为出发点,以人权为基石,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和法律,提出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伦理国家等学说,形成系统的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空想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但是,资产阶级人权观毕竟是同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只是用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用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取代了封建的人身特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的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成自己的天赋人权。” “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同时,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决定了它的反封建、反神权的不彻底性,它是用所谓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永远不变的所谓人权,掩盖了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实质。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归根结底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奴隶制社会的奴隶没有人格,没有起码的人权,他们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对待的;自由民的权利也受到很大限制,奴隶主独占一切权利;在封建社会里的农民或者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自由,但是没有完全的人权,只有封建地主才有完全的人权,他们享有封建制度的世袭的等级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律上或者在形式上,资本家和工人是平等的,都是有人权的,但是,它只不过是用资本的即金钱的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和人身特权而已。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 „ ” 一切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接过资产阶级提出的关于人权的口号为自己的人权进行斗争,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改善了自己的人权状况,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仍旧存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就不可能得以真正实现;只有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一切劳动人民的人权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性。世纪帝国主义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极其严重地践踏了人类的自由、尊严和价值,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继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诞生之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出现,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登上国际舞台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国际范围内的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丰富提供了动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保护人权就成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的和强烈的呼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峙与共处,特别是某些西方国家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实施“人权外交”战略,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国际人权斗争领域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
(四)无产阶级人权观
自从资产阶级人权观念产生之后,就一直有无产阶级的人权观与之相伴随着。但是,系统、科学和全面地揭示人权现象,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马克思正是从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开始由革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从批判理性主义法学立场转变为唯物史观法学立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示资本主义人权本质的同时,阐述了唯物史观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们阐明,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商品经济和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一定的权利观念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现象,它决定于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服务。资本主义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人权状况才有可能发生根本的变化。以1918 年1 月17 日列宁提出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为标志,在全世界范围内开辟了一个人权的新时代,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以法制来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人权的新时代。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和伟大目标。
(五)关于在人权问题上的斗争
人权问题早已超出国界,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异常尖锐和复杂。在世界范围内,19 世纪以前,主要强调人身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财产权、平等权,注重以人的个体为主体的人权和制度化。19 世纪以来,工作权、休息权、普选权、受教育权、妇女权利等得到强调并受到注重,特别是社会主义苏联建立之后,以苏联宪法为标志,要求政府积极干预,来保障权利的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妇女、儿童、种族平等权利得到重视,并强调各种权利互相联系,不可分割。1966 年12 月1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及《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合称,它和1948 年联合国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 国际人权宪章》。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关于人权方面的最重要的文献,是人类20 世纪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人类成员固有的人格尊严、平等价值、自由和权利的反思的反映和表现,是社会主义势力和一切爱好自由和和平的国家、民族和人民斗争的成果,是国际上各种势力较量和斗争所达成的共识,同时也是国际人权领域斗争的法律武器。世纪70 年代以来,人权引向国际社会以后,人类共同权利的关注指向民族自决权、独立权、国际和平安全权、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权、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其中生存权、发展权和集体人权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强调。
我们应该清楚了解人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国家一向是重视人权问题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长期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包括十年土地革命战争,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和三年解放战争,建国以后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是为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而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即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也是为了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人权,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富裕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2004 年我国《 宪法修正案》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载人宪法。当然,我们国家人权状况还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这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解决。我国自1991 年起先后发表了包括《 中国人权状况》、《 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以及关于改造罪犯、保护妇女和儿童、计划生育、少数民族、西藏、宗教等问题的十多个白皮书,阐明了我们政府的人权立场和观点,展示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有力地批驳了对我国人权状况的各种污蔑,揭穿和挫败了西方少数国家的阴谋,赢得了世界人民的尊重和支持,维护了我国的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