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_客观归责理论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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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归责理论
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此所谓客观归责理论。
1、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1:怂恿他人前往叙利亚一日游,他人终被杀。例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2)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
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例:劝决定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只实施公然侮辱行为的。(3)制造可容许的风险
例: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4)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
例:在被害人登机前将其射杀,而被害人欲乘飞机在起飞后爆炸,无人生还。
2、不法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
(1)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大的因果偏异
主观判断标准: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客观判断标准:是行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 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2)具体结果有可避免性
例:将未经消毒的山羊胡毛交与女工,女工感染病毒而死。可是当时的法定消毒程序无法杀死该种病毒。
(3)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高速超车导致他人被吓得心脏病突发而死。
3、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1)结果出现于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医院后因麻醉师麻醉失当而死亡。(2)结果出现于被害人自我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1:旷男怨女相约高速飙车,女子在高速行驶中操作失当,车毁人亡。
例2:甲盗窃了乙的钱包后逃跑,乙狂追不舍。在横穿马路时,乙不幸被车撞死。
三、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第一步: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了不被允许的危险。然后看是否满足第二步: 第二步:行为作为100%的原因力(合乎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必然关系则看是否满足第三步:
第三步:行为对结果具有1%~99%的原因力,如果是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则有因果关系。如果在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升高的危险现实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复杂化,则看第四步:
第四步:介入因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自然是原因,但是前行为并不当然就此对结果不再有原因力。
(1)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概率高)导致介入因素出现的,仍然有原因力。此处的必然或者通常,是指一般人的认识或者行为人的特别认识。
例1: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例2: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例3: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抢出5000元钱冲入宅内被烧死。例4:深夜甲违规驾车在马路上撞一老人,开车逃逸后,乙等三辆车又先后将老人碾压。无法确定乙等车辆碾压时老人是否已经死亡。
例5:甲于某晚驾驶货车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甲驾车逃逸。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例6:甲将丁推入高速公路,乙开车违规撞倒丁,乙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丙的治疗存在过失,丁最终死亡。
(2)介入因素不具有代替前行为原因力的能量,只是促进(强化)了前行为的危险现实化进程,前行为和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即考察前行为还是介入因素是结果出现的决定性力量。
例1: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
例2:甲将丙打的失去知觉,以为丙死亡遂离开。丙受致命伤,在一小时后必死无疑。三十分钟后乙路过现场,对血泊中的丙踢打,导致丙提前死亡。
(3)如果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则介入因素一般会隔断前行为和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
例: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最后,不要忘了同时考虑结果有无超出法律的保护目的,结果是否超出了行为人支配领域。
例: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第52题,多选)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分则中的特别因果关系
表面上是因果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对行为性质与结果的要求。
1、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2、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则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