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勘二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_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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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勘二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暂行)
中国冶勘二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总局《中国冶金地质效能监察暂行规定(试行)》,结合二局近年来的效能监察工作实际,在对局《关于加强效能监察的若干暂行规定》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效能监察是局监察部门对所属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
局效能监察是监察工作为局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是发现管理弊端和扩大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完善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和支持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局效能监察要根据本单位特点,从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和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重要部门(岗位)入手,围绕企业的效益、效率、质量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时限性开展工作。其主要范围是:
一、地勘费使用和管理,转企改制和产(矿)权转让,对外投资项目,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地质勘查和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活动,设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宗债权的形成和回收;
三、机关行政管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上级明确要求和单位实际需要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投、招标是否合法、规范;承包和分包合同是否严密、工程竣工后,竣工图以及相应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工程款项及时到位的措施和责任说明等。是否按规定进行预决算,是否有高估冒算等问题
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规划及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和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合理、有效地使用人、财、物;是否在施工、生产经营中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施工、生产与经营的决策是否正确、合法。
三、设备、物质管理活动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设备、物质采购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备是否合理。
四、外投资项目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
五、转企改制和国有产权让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转企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和批准情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转让底价的确定情况中;进场转让场所选择、转让信息发布,竞价方式及其操作情况;签订合同和转让价款情况。维护国有产权转让的合法性、操作的合理性、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转企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六、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否规范,对已经认定的资产损失是否制定了继续不理和追索的措施,处置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不良资产过错责任否追究,七、行政管理活动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行政,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科学、规范、顺畅、高效。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奋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八、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效能监察:主要是针对职工群众普遍和强烈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抓住关键,查清原因、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局效能监察实行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局和各单位纪委负责指导全局和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效能监察职责分工: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在效能效能监察中负责本级效能监察立项、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监察通知书;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负责调查核实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发出监察建议书,促使有关部门或单位改进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评选优秀成果;对效能监察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审计部门:根据本级立项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投资项目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负责财务、帐目审查,核实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投资效益,对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指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业务处室:积极参与效能监察工作,根据监察通知书要求完成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及时完整地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或反馈相关的效能监察材料和情况,检查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改进管理的措施,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效能监察工作机制
局实行两级效能监察。局负责每年重点效能监察项目的确定。局确定的重点效能监察项目除由局直接立项并组织实施外,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立项、实施,局纪检监察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基层单位每年除根据局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外,还应从各自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围绕成本、资金、效益的各个方面,自选一、二个题目立项,开展效能监察。各单位的监察部门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局监察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章 权限
第九条 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单位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五)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的人员的,可请求相关中央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予以协助。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选题立项、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
(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部门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领导交办的任务,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事项立项;
2、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重点加强监督,确保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立项;
3、针对可能损害国家、单位或职工的利益、影响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作立项;
4、针对已经发生的严重责任事故立项。
选题立项应填写立项报告表,同时确定被监察的单位(部门),经本级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总局要求,每年1-2月份要开展效能监察立项调研,2月底以前完成效能监察立项,3月初将中国冶金地质效能监察立项表(见附表一)报送总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总局纪检监察部。根据总局要求,局要求各基层单位应在2月底将局确定的重点效能监察立项表报局纪检监察处。
日常工作中可以依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随时进行立项,局确定的重点效能监察项目要同时向局纪检监察处报送立项表。
第十二条 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必需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人员组成、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书。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如需被监察单位(部门)先行自查,则对其提出明确要求;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检查;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三)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督促其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率和效益;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况、监察依据、检查过程、查清的事实、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报告须报批准立项的领导审批,属局确定的重点效能监察项目各单位应同时向局纪检监察处报送报告。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监督执行并落实。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局和各基层单位每年底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写出效能监察总结报告,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如实填写《中国冶金地质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总结报告和统计表经本单位党政领导审批后,于11月5日前报局纪检监察处。
第十八条
归档立卷。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开展效能监察通知、自查报告、效能监察情况通报、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整改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表格等全部原件资料。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九条 局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部门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冶金地质二局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效能监察的若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