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资金管理办法_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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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支持更多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规范株洲创业服务中心(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园、下同)企业孵化资金(下简称孵化资金)和管理,提高孵化资金的运营效率,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株洲创业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资金必须遵循“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十六字”方针,按照“统一核算、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四统一”的要求进行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第三条 孵化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监督管理,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孵化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孵化资金的来源
(一)、高新区在征得政府的同意后,每年从产业开发资金划拨150万元作孵化资金;
(二)、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从金融机构等部门借入的资金;
(四)、社会和企业的入股资金;
(五)、创业服务中心从每年的积累中提取部分资金(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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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孵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孵化资金的投入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一)、产品在本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且附加值高、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有稳定可靠的销售渠道预期投资回收快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及省、市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以及承担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
(三)、企业法人代表信誉度高、管理能力强,勇于开拓创新,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孵化资金的投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基本目标,优先选择下列技术领域的项目;
(一)、新材料;
(二)、生物技术;
(三)、电子、信息与通讯;
(四)、机电一体化;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
(六)、其它高新技术。
第七条 凡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中小科技型企业,适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范围内的项目均可申请孵化资金;
第八条 孵化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小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二)、为孵化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三)、作为股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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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孵化资金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第九条 凡符合申请孵化资金条件并需要用孵化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孵化资金项目征集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上年度会计报表(含审计报告)和上月会计报表及有关生产经营现状资料;
(六)、资金需求及主要用途,拟申请孵化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资金使用保证条件;
第十条 创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资料,由负责企业孵化工作的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考察意见报告,考察意见报告包括:
(一)、企业内部结构和管理体制;
(二)、对企业高层领导者的评价;
(三)、生产过程现场考察、技术专家咨询、信息、查询、行业分析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销售人员和客户访问。
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孵化的部门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交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资金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拟定审核孵化资金投入数量及方案,报管委会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株洲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资金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以下工作人员组成: 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计财部门、产业部门、创业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专业学者。
278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使用的孵化资金由管委会会计财部门拨到创业服务中心财务,使用孵化资金的企业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使用合同,创业服务中心财务据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孵化资金到期后,由企业将资金付到创业中心财务,逾期不还者,创业服务中心加倍收取资金占用费。
五、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孵化资金的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监督约束力强,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六条 孵化资金实行谁放款谁收回的原则,创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孵化资金的回收力度,孵化资金到期回收率不得底90%,对造成孵化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甚至导致孵化资金流失者,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用孵化资金参股投资企业,其审批发放方式与企业借款方式相同,管理办法按照股份制企业借款方式相同,管理办法按照股份制企业章程进行。
第十八条 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资金管理机构按孵化资金使用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经常掌握孵化资金使用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情况清楚,汇报及时
第十九条 创业服务中心定期召开企业孵化资金使用工作会议,研究孵化资金使用企业出现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
279 第二十条 创业服务中心每半年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孵化资金使用情况一次,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计财部门组织力量,每年对孵资金使用企业和创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审计,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等情况向有关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孵化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研讨会,分析,研究孵化资金使用和发展方向等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资金审查委员会议根据孵化资金收支使用效益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奖励或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六、孵化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创业服务中心财务对孵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户储存。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中心财务应按资金使用企业设立分户明细帐,定期收集有关企业会计报表资料,收缴资金使用企业应上交的各种款项,并及时全额入帐。
第二十六条 创业服务中心财务每年4月底之前,根据有关会计数据和资金使用企业的会计资料,核算孵化资金的收、支效益情况,并将核算资料报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资金审查委员会。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生效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创业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管
280 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附件:
1、申请孵化资金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2、孵化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281 附件1:
申请孵化资金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资金项目征集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含审计报告)和上月会计表及有关生产经营等资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各种获奖证书 主要销售合同和用户意见等)
六、企业孵化资金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七、企业孵化资金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八、企业孵化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82 附件2: 孵化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总议
1、简述申请资金项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主要的创新内容,技术水平。技术指标介绍以及项目的主要用途及应用范围介绍(限150字以内)
2、社会经济意义,目前的进展情况,申请孵化资金的必要性。
3、简述本企业实施项目的优势和风格
二、申请企业情况
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人员及开发能力论述
3、企业财务经济状况;
4、企业管理情况;
5、企业发展思路。
三、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
1、项目技术创新论述
2、项目知识产权情况介绍
3、技术成熟性和项目可靠性论述。
四、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
1、本项目产品的主要用途,目前主要使用的行业的需求量、未来市场预测、产品经济寿命期,目前处于寿命的阶段,开发新用途的可能性。
2、本项目产品国内及本地区的主要生产厂家、生产能力。
3、从项目产品质量、技术、性能、价格、配件、维修等方面,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预测产品替代进口或出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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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实施方案
1、技术方案论述;
2、生产方案论述;
3、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4、特殊行业许可证报批情况;
5、产品营销计划;
6、项目总体发展论述。
六、新增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1、新增投资估算
2、财务分析
3、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2、财务分析
3、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的风险性及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技术风险、人员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分析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说明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基本情况、负责人、联系电话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者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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