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2.0_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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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同时考核员工出勤率、确保员工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考勤
1.1各部门要加强对员工考勤的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担任考勤员,考勤员应具备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良好素质。
1.2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考勤员逐日如实的考核本部门员工的出缺勤情况,严格检查员工到离工作岗位时间的记录;月底按表格要求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及证明附后),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最后一天按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当月员工打卡情况与考勤进行核对,对于考勤勾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考勤员相应处罚:第一次给予通知后纠正,第二次给予经济处罚5元/次,罚款金额依次累计。1.3如部门人员存在外派学习、帮工5天之内等短期外出现象,需提前向办公室进行提报,由人力资源部备案确认后方可执行,超出5天的必须书面上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旷工处理。2.打卡适用范围
2.1 创新苑执行做六休一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周末安排单休,不得攒班(如因工作原因周末未能休班,可进行调休),工作日请假按事假处理;一线部门根据营业情况自主安排休班。创新苑所有人员一律采取打卡考勤,各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上下班时间一日两次准时打卡。
2.2每天工作时间,餐饮前厅部门: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餐饮后厨:上午09:00—14:00,下午16:00—20:00;前厅订餐岗及吧台上下班时间及轮岗安排见附表1;销售部门:上午08:30—17:30;职能管理部门:08:30—17:30。包含午餐休息时间。(各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安排值班及调整)
2.3工作餐时间,职能岗管理岗工作餐时间:中午12:00—13:00;一线员工员工餐时间:上午09:20—09:40,下午16:20—16:40,晚21:00。
2.4因特殊情况(包括因公外出、拜访客户、加班补休等)无法按规定时间到岗打卡的人员,需于当日由直接负责人签字证实确认;对于上下班不打卡、忘打卡的人员,一律按当日未出勤处理(特殊情况可递交说明,由直接负责人斟酌签字)。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说明,需在每月5日前由部门考勤员将说明附于考勤后上交,员工不得单独上交;办公室每月8日前下发关于未按规定出勤的通报,下发后即按通报执行。
2.5因停电、打卡机故障导致的无法打卡,由办公室统一核实,员工不需递交说明。3.各种特殊考勤的计算及申报 3.1迟到/早退/旷工
3.1.1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后到岗的为迟到,在规 定的下班时间5分钟前离岗的为早退,无故不请假未上班 的为旷工。
3.1.2员工每迟到30分钟扣工资10元,每早退30分钟扣工 资2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迟到或早退3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对迟到、早退屡犯者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1.3员工旷工按旷工时间扣发其3倍工资,连续旷工15天 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1.4因特殊原因或偶发事件迟到的员工,到岗后应立即向 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申明原因,经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 办请假手续。3.2加班
3.2.1俱乐部鼓励员工保证工作效率,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 份内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
3.2.2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起点计时单位,累计4小时补休 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
3.2.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 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 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 500元罚款。
3.2.4加班调休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视为放弃使用,不累计至下年度。
3.2.5加班补休不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额外工作小时视为应尽义务(特殊情况除外)。
3.3事假
3.3.1员工在制度工作时间内经批准处理个人事务的时间为事假。3.3.2各级员工确因有事需要请事假,必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下内的事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息;3天以上,须由综合管理部批准方可休息;5天以上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休息。
3.3.3休息期限结束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须重新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休息。未经批准,到期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3.4女职工生育子女产假期满后,申请长假照看婴儿的,按事假对待。
3.4、病假:
3.4.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3.4.2员工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经行政办公室核准认可的病假证明,送部门经理处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准许后方可休息。如在家因急病无法上班,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前上班时间半小时打电话通知部门经理请假,补假时出示病假证明。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准许而无故缺勤者,按时间长短计旷工。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基础薪资(参照《俱乐部薪资调整方案》相关条例)的50%发放。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工龄重新计算,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如超过医疗期,将予以劝退处理。
3.4.3员工因从事不正当活动或参与打架、斗殴或自伤、自残造成身体损伤,需要休息的时间,不得按病假处理。
病假审批流程参照事假规定执行 3.5工伤
员工工作中意外造成受伤,应视情况立即采取治疗措施,并由所在部门在48小时之内向俱乐部行政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公司相关领导确认后,按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3.6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3.6.1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增加14天。
3.6.2 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3.6.3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6.4员工申请婚假,应持结婚登记证明并填写请假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部门领导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6.5员工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3.7孕期
3.7.1在直接为客人服务的岗位上工作的女工妊娠四个月者,俱乐部视情况给予调岗,如若无合适的调岗职位,协商停薪留职,仅保留劳动关系,公司不中断其各项社保,其个人承担部分需提前缴纳。
3.8产假
3.8.1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十五天)。晚育的再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7天。
3.8.2从保护女员工身体健康考虑,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产期提前,不足的天数与产后合并使用,若产期延后,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8.3女员工生育时难产的,凭生产时所在医院证明,可在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
3.8.4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可继续休息,所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3.8.5女员工因生理或计划生育等原因,造成自然流产或实施人工流产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流产假。
3.8.6流产假期限规定为:怀孕不足4个月的流产时,根据医疗机构意见,视情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
3.8.7因节育手术失败造成怀孕流产的,按流产假处理,其休息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据。非以上原因流产,可凭医疗机构证明休息,但所休假期原则上按病假处理。
3.8.8女员工哺育婴儿不满1周岁前,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8.9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超过规定哺乳时间的按事假处理。女员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原则上不得延长哺乳期,如哺乳期在夏季期间(6月1日至8月31日)结束的,可延长哺乳期至8月31日。
3.8.10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其工资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公司不再支付。
3.9丧假 职工本人或职工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或旁系血亲去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的丧假。丧假审批流程参照事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