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更加规范透明_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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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更加规范透明

“十一五”时期,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财政部门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要求,结合新形势下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变化以及均衡性转移支付运行情况,“十一五”期间,财政部着力从细化测算方法和完善成本差异体系两个方面,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改革。改革保留了分税种测算标准收入的框架,但细化了主要税种的测算方法,以更精确地反映地方标准收入能力;标准支出改按辖区总人口测算,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同时,标准支出计算单位细化到县级,为今后直接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方面,充实并完善考虑因素,以更好地反映海拔、温度等客观因素对单位公共服务成本的影响。

此外,针对2009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长乏力的特殊情况,除按照2002年确定的所得税挂钩机制外,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额外增加了转移支付总额,保证了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对地方支持力度不减,既体现了困难时期中央对地方的关怀与支持,也为下一步重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确定机制创造了条件。

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按照十七大关于“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精神,在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尚未出台的背景下,考虑到青海三江源等国家级重点生态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建立,从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国家生态安全大局出发,为加快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在慎重研究并请示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具体办法是,采取加计生态保护等支出和提高补助系数的方法,增加对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为优化资金分配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鼓励有关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建设为目标,2009年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研究完善了转移支付办法,着力研究建立资金分配与使用绩效的监控及评价体系。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各方普遍认为该转移支付非常及时,对校正利益外溢,建立生态屏障保护的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调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随着基础数据的逐步细化和测算方法的逐步完善,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现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关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请示国务院批准,2006年中央财政将民族省区和民族自治州以外的44个民族自治县全部纳入了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民族地区的全覆盖。针对以往转移支付年度间规模波动较大等问题,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民族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提高转移支付规模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财政部还研究提出了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确定机制的方案。目前,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10年实施。按照新方案,中央财政将按照上一年度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额,根据前三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平均增长率,确定当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此外,为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进行了完善。

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化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历史欠账,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采用调研和座谈等方式,听取地方的意见,研究提出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的方案建议。自2008年起,为增强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设立并逐年适当增加其固定数额补助;自2009年起,引入激励机制,对省级政府配套资金给予奖励,鼓励有关省级政府增加对辖区内资源枯竭城市的支持。目前,44个资源枯竭城市(19个地级市、18个县或县级市、7个市辖区)享受此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累计下达转移支付资金168.13亿元。其中,2007年8.32亿元,2008年34.81亿元,2009年50亿元,2010年75亿元。该项转移支付资金增幅相对较大,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经济转型工作的重视和对资源枯竭城市的照顾。

财政部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八期)国债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273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7.931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85%,本期国债2010年12月1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5日发行结束。12月17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9月12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12月13日至12月15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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