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_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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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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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就食品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建立和履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义务,但是很多食品经营者尚不清楚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明知自己的法定义务依然制假售假和销售过期食品。目前,在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中仍存在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部分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设施简陋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相关标准,食品质量难以保证等。
(二)原因分析
1、传统经营观念的影响、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2、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导致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3、部分食品经营户特别是农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杂店,由于资金有限、经营规模不大、经营设备简单,难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部分经营者即不能简单予以取缔,又难以规范,形成监管薄弱环节,存在无证照经营现象;
4、部分食品经营者缺乏对购进食品查验方面的知识,验收食品时未严格检查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食品相关合格文件,未能把好食品质量准入关;
5、由于我县交通发达,食品经营者进货供货的渠道复杂,索证索票不全和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且食品质量鱼目混杂;
6、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低,消费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设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和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5、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7、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查验、检查和清理义务(1)对贮存食品的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经营者散装食品贮存和销售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查验义务 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无标签的不得销售;查验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的不得销售;查验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上述法律禁止内容的,不得销售。
(4)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障安全、无害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8、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9、食品经营者负有不得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的义务。包括(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10、食品经营者依法接受工商机关监督检查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者检查,“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机关等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相对于被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其法定义务。
11、食品经营者应履行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和报告义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这方面有下列两项义务:一是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二是事故处置和报告义务)。
此外,食品经营者还有对问题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的义务、接受食品抽检义务、对进口食品的索证义务等。
以上是我们消保股全体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等方面心得体会的集体智慧结晶,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