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选举管理办法_基层党委选举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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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层党委选举管理办法

目 次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2 6 检查与考核.......................................................2 7 附则.............................................................8

×××公司基层党委选举管理办法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基层党委的组织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做好基层党委选举工作,结合公司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党委,分子公司党委,党组织负责人为党组管理的干部的党总支的换届、增补、成立选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委换届选举:指党委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

3.2 出缺:指委员会委员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的名额。下列情况可视为委员出缺:委员会委员死亡、被撤销委员职务、辞去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离开了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等。4 职责

4.1 公司党组负责基层党委选举的领导与监督。4.2 基层党委负责本单位党委选举的组织和决策工作。4.3 政治(党群)工作部负责本单位党委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层党委任期

基层党委任期4年,基层党总支任期3年。一般情况,任期满即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延长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5.2 基层党委委员会委员名额

基层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特殊情况由本级党组织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5.3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3~5人,最多不超过7人。5.4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

基层党委党员人数不足500名,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是500名以上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驻地相当分散,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5.5 代表的产生

5.5.1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5.2 上届党委根据所辖党支部的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代表名额的分配。

5.5.3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5.5.4 代表候选人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5.5.5 上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党支部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责成党支部撤换。5.5.6 代表的条件

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的中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党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活、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5.6 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5.6.1 准备工作

5.6.1.1 基层党委届满前三个月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初步研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由本单位政治(党群)工作部起草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草案),并对决定(草案)作出说明。

5.6.1.2召开党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项。

5.6.1.3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基层党委受公司党组和地方党组织主管部门双重领导,需进行双重请示报告,以下同。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以下内容,根据地方党组织相关规定增加。

5.6.1.4 得到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复后,下发《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5.6.2 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5.6.2.1 召开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上届党委工作;成立代表资格审查组和党

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审查组;确定筹备工作机构并明确分工。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筹备工作组由本单位政治(党群)工作部相关部室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组织工作组、材料撰写组、会务安排组、宣传工作组等工作。

各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组织工作组:指导党支部根据上组党组织批复的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做好代表选举工作;组织党员酝酿、提名推荐基层党委、纪委正副书记、委员候选人。

(2)材料撰写组:起草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大会议程、日程安排、大会开闭幕词、选举办法等文件材料;

(3)会务安排组:制作代表证、印制会议文件材料,布置会场,组织签到。(4)宣传工作组:做好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民主团结氛围。5.6.2.2 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认真总结本届工作。

5.6.2.3 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通知换届选举日期等有关事项,部署换届选举教育内容和代表选举事宜。

5.6.2.4 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换届选举教育,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需组织开展党员代表选举。

(1)党支部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党员代表选举工作。党员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自下而上,上下组合,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20%。

(2)上报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局党委对党支部呈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方法、差额比例是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代表构成比例、分布是否合理,每个候选人是否符合代表条件等。如有不妥,及时建议党支部进行调整。

(3)党支部根据批复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填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参见附录D-2)、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参见附录D-3)。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大会正式代表,报党委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5.6.2.5 召开上届党委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有关事项。

5.6.2.6 向上级党组织第二次请示报告:下届党委、纪委正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名单及酝酿提名情况。

5.6.2.7 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拟发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5.6.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5.6.3.1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的,可不设主席团,由上届党委主持会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需增加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程序。

5.6.3.2 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通报筹备情况; 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列席人员名单,以及大会议程。

5.6.3.3 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通过大会日程安排,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和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以及其他需确定的事项。

5.6.3.4 召开第一次全体大会暨开幕式,听取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审查组作审查报告(草案)。

5.6.3.5 组织党员(代表)第一次分组讨论,讨论上届党委(党总支)、纪委工作报告修改意见,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

5.6.3.6 大会不设主席团的,举行党委全体会议;设主席团的,举行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分组对上届党委(党总支)、纪委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研究修改意见;起草关于上届党委(党总支)、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讨论通过下届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5.6.3.7 组织党员(代表)第二次分组讨论。讨论关于上届党委(党支部)、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酝酿下届党委(党总支)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不得担任监票人)。

5.6.3.8 大会秘书处汇集大会监票人名单,在监票人中选择熟悉选举工作、在党内外有一定声望的同志作为总监票人建议人选。

5.6.3.9 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各分组讨论党委(党总支)、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的情况汇报,并研究修改;听取各分组对下届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情况,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研究候选人预备人选;听取各分组讨论选举办法(草案)的情况,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监票人推行情况的汇报,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建议名单。5.6.3.10 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暨选举大会。

5.6.3.11 召开纪委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把选举结果提交新一届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5.6.3.12 召开党委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并通过纪委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5.6.3.13 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宣布新一届党委、纪委正副书记选举结果,当选人作表态讲话。

5.6.4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5.6.5 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文。5.6.6 选举的总结、文件归档工作。5.7 基层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补选程序

基层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具体程序如下:

(1)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补选委员及预备人选的请示。(2)上级党组织对请示进行批复。

(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具体程序参照换届选举程序,无需进行党委或纪委工作报告。(4)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

(5)上级党组织对补选的党委(纪委)成员进行批复。5.8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成立程序

5.8.1 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计划下设的总支或支部数)。

5.8.2 上级党组织考察批复。上级党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下设的总支、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考察通过后下文批复。5.8.3 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按选举工作程序选举产生党委(总支)、纪委委员会。新建党委因人员不熟悉可由上级党委任命。

5.8.4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5.8.5 上级党组织审批下文或备案。6 检查与考核

公司党组负责对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7 附则

7.1 本规定由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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