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_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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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
【案例分析】
资料1:我国非营利组织法规情况
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 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6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率的变化; 2008年,《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
2011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对社会团体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的规定。
资料2: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2011年6月22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20岁女孩,炫耀自己“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而且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结果招致网上无数的板砖和口水。一时之间,中国红十字会的红色徽标,成为了舆论攻击的靶心,将中国红十字会拉进了舆论的旋涡。这场质疑的风暴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商红会”)与多家公司的关联,红十字会与商红会理不清,扯不明的商业运作关系,逐渐演化到对红十字会这一官办慈善组织本身的反思。
中国红十字会是人道救助组织,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在全国有个32省级分会、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会、333个地级分会、2860个县级分会,95000个基层组织,2026万会员,还拥有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是中国最大的人道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三救”救灾、救护、救助和“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
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和平时期,公益慈善事业成为各国红十字会行使的主要职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引入国际上的现代基金会管理机制。1994年,中国红十字会直属基金——红十字基金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但红十字总会原有的公募资格和公募牌照资源并没有被同时取消。由此,就出现了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两个具有独立公募资格的组织。
一手垄断权力,一手与商业结盟,将商业与公益混在一起既有政府的财政拨款,又有民间劝募的善款,中国红十字会创造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商红会商业化运作模式逐渐浮出水面,其十年来没有进行社团登记、没有进行财务审计的事实被曝光。
此外,红十字会款项的去向透明度也经常受到公众质疑。除了过度的商业运作之外,红十字会近年来也被媒体曝光“开豪车”、“住豪房”、“天价餐费”、“天价帐篷”、“公款购物”等事件,审计署也曾发布审计报告,称红十字会数百万金额存在问题。
资料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卢美美事件”
2011年8月,一个名为卢星宇的24岁女孩在网上火速蹿红,风头甚至超过郭美美,被网友称为“卢美美”,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拖入舆论漩涡之中。卢星宇微博的身份是“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全球华商未来领袖俱乐部秘书长”。“中非希望工程”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计划在10年内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耗用资金约为20亿元人民币。
不过,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一方面以慈善名义举办各项活动,另一方面通过旗下的天九儒商集团收取高额会费。很多人质疑,高举公益慈善旗帜的“中非希望工程”是在慈善开路,商务跟进,为会员企业开拓非洲市场提供品牌支持与合作捷径,是另一个以商业利益“绑架”慈善公益的案例。而且,在中非希望工程的章程中明文规定,管理方有权从善款中提取10%的行政管理费用。然而,不论在中非希望工程网站还是中国青基会网站,都没有任何关于这个项目捐赠资金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社会公众无从了解巨额管理费用的去处和具体用途。
案例分析:
“郭美美事件”和“卢美美事件”反映出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问题。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中有关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两个典型的事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中产生问题和原因以及相关建议。
一)立法上空白
法的基本理念和体系尚不完备,另外,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立法中确立了诸多的制度和措施如总量控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但这些制度和措施没有明确引到节能法之中,例如,重要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充分参与对节能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的参与度很低没发挥应有的效果
结合即由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进行主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在各白职责范围内进行分管,这一管理体制较为抽象,执法主体和权责问题模糊。现行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节能监督机构,也没有对如何实现节能监督订立具制度。虽然一些地方成立了监察中心等监督机构,对监督节能活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样的机构却没有被明确授予法律地位和权限
(三)权利义务不具体 现行法在许多条款中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不明确,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明确的指引和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实效性,关于的来源规定也不具体,缺乏可靠的保障。
(三)立法理念亟待创新
制度上的缺失会大大地降低人们参与慈善公益的积极性和热情,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使得非营利组织缺少竞争性的市场进行客观地评价,因而需要比企业更
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约束1.建立合理的节能管理体制
有力推进节能工作的制度前提是必须有学合理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在美国,节能工作管理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由能源部进行管理,州级,环保机构辅助管理,各机构之间职责明确。我国可以仿效美国的做法.的修订首先应当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节能工作的管理机构,使其真正能够对节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理顺节能工作之间各管理关系,明确各的职能
(四).重点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应建立具有实效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来督促节能。首先应当加强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其意识:其次是培育节能社会团体和其他中介机构,鼓励其参与到促进。要注意,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中,最重要的是必须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使利社会公众参与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的受益人不仅在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能力缺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陷,而且缺乏维权意识,他们对服务的期望值偏低而满意度偏高,监督力量更是渺小。由于监督不到位,助长了非营利组织的无效率和腐败行为。与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的运营和管理不透明,缺少商业领域中的强制性责任机制,只有暴露出重大问题才能知晓其内幕。非营利组织产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和社会对其监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由于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通常有权享受特殊的利益比如税收优惠,因而理应受到特别的监管,以确保组织高效、负责地完成其社会使命。政府应当依靠社会力量,逐步建立一个基于问责、评估、参与、自律、互律框架下的多元化严格的社会监督体系,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共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
要完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