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伏政策_陕西省光伏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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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7号)内容摘要:

(一)屋顶发电。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示范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示范发电系统。鼓励农村光伏发电,利用农户院内空闲可利用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群众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对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设区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进一步落实个人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等规定。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四)提供便捷服务。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明确备案标准和流程,并确定专人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一站式全过程快捷服务,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电网企业要加强基层人员培训,督促其严格执行并网服务规定,制定并网流程图,在网站和最近的受理点公布,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代国家财政转付补贴资金。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对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备案项目,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原备案文件、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补贴目录须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变更。

(七)强化工作落实。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驻我省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在规划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是否预留光伏系统。对不按规定办理、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通过约谈、督查、曝光等形式,督促责任人改正。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开发秩序。

《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5〕133号)内容摘要: 补助条件

从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颁布之日起,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建设标准符合规定技术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已办理完验收手续,且正式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重点优先支持以下示范项目:

(一)已出台支持政策的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

(二)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优先采购省内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的项目。补助标准和期限

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投资补助。按照示范项目采购的“省内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总金额÷全部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总金额×装机容量×1元”标准进行相应的补贴。

补助资金执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限3年。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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