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开发经费管理办法_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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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技开发经费的合理使用,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科技开发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是集团公司,分公司和有限公司。
第三条 科技开发经费指专项用于与完成课题任务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设计费、安装费、修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测试加工费、文献出版费、外事及出国费、外协研究费、咨询费、专利费等直接和间接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列入公司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的自筹技术开发费和北京市、国家经贸委下达的专项经费的使用、结算和考核。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由科技部统一管理。分公司和股份公司自筹经费的使用由科技部管理,有限公司自筹经费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第六条 以科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核定项目经费,严格立项经费审查、经费使用审查、经费结算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 科技开发经费预算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门根据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内部课题任务书、拨款经费的委托开发合同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展需要,于每月26日前编制下月技术开发经费预算,分公司和股份公司下属单位报科技部,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报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承担单位依据《科技开发项目计划》或内部课题任务书中规定的课题任务的需要,填报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需指明所属科技开发课题名称、内部订单号和预算总额(包括增值税、代理费等),并经所在单位科技部门确认。承担单位物资计划部门每月与物装中心计划部联络,将采购物资结算计划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在月度经费计划申请中予以安排。
第十条 物装中心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在预算总额内开展物资采购。若采购经费超出预算总额,不能立即采购,必须联系计划申报部门,并由申报单位科技部门请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