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机关医院住院病历复印服务指南_医院复印病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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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制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住院病历复制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任城区红星中路20号)
四、申请条件
曾在本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的患者,及正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者向本机构病历备案室或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2.申请受理后:备案室人员核实申请者身份后,由指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院办公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
3.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本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同一病历第一次复印不收费,第二次按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办理时限 受理之当日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全科门诊(红星中路20号)
2.电话咨询:0537-2967737
十、其他事项
1.本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本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4.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