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_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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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案例,四川分行推荐)

发布者: 魏宝 发布时间: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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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一直呈快速发展的态势,据资料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均增长速度成倍以上。但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经营管理风险已日益显现。我们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违规问题较为严重,不良贷款比例呈上升趋势,且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按揭,有的按揭项目已形成呆帐损失。因此,努力揭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规避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推进银行房贷业务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风险

来自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的风险包括:一是开发商欺诈行为,串通购房人套取银行现金,或取得按揭贷款后改作他用,或卷款而去,其中期房按揭发生的机率最大;二是房地产开发商资信能力较差,存在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按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贷款连带担保责任落空;三是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建筑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存在争议等,导致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绝归还银行贷款。以上都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甚至造成银行资产巨大损失。

从近年来我们在内审中掌握的情况看,开发商采取虚假住房按揭方式套取银行资金,是形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假按揭”在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形成“假按揭”贷款风险具体有以下方式:

1、开发商恶意诈骗。开发商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隐瞒真相,采取虚构购房事实、骗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某支行于2000年10月开始向某酒店公寓发放的按揭贷款,经核实 “假按揭”户数100户占比达86%,贷款本金7,397万元。该开发商采取虚增购房面积、价格、重复备案登记等以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将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再次对外销售。当开发商诈骗行为暴露后,尚欠该支行前期开发流动资金贷款1,861万元利息144万元,虽然该支行采取了法律措施,但仅执行到酒店公寓部分房产,贷款损失明显。另外,某分行分理处1998年9月至2000年9月向某基地商住楼项目提供按揭贷款286户2,379万元,开发商采取编造虚假房号、重复按揭、同一人多次贷款和借用他人身份证方式,恶意骗取银行资金,其所办理的按揭贷款全部为“假按揭”。现该房产开发公司已停业倒闭,假按揭贷款余额及利息无法收回。

2、重复按揭。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向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出售,并以重复出售的房屋到银行办理按揭。某支行在经办一“双塔”型电梯公寓按揭项目时,开发商将1、2号楼名称变更为A、B号后虚拟了10个房号再次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样,通过变更房号重复售房方式共套取银行“假按揭”贷款20笔1268万元。

3、无购房事实按揭。即虽有真实的房屋、真实的价格、真实的面积,但购房者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愿和购房事实。房地产项目因选址失误、住房套型结构设计不符合市场需要,造成商品房无法达到预期销售目的,开发商为解决资金短缺矛盾以内部及关联企业员工以及工程往来单位员工身份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人均为开发商,当其经营状况恶化时,导致银行贷款风险。

我们在对某分行内控审计时发现,该分行向某商业城项目提供的商用房按揭贷款4800万元共165户,已出现全部逾期。经现场查实,按揭购房人均是开发商及其子公司内部员工。2001年以来该项目出现连续拖欠,其还款来源主要是开发商在银行留存的保证金。目前,该开发商尚拖欠前期开发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信贷风险较大。2003年9月,审计人员在对某县级支行压缩不良贷款真实性核查中发现,该支行向某“服装城花苑小区”提供按揭贷款723万元共38户,其中19户按揭贷款属“假按揭”,开发商伪造了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骗取银行资金。目前,该开发商已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格,其建造的商品房因市政规划调整,至今仍难以销售,营业房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

4、返租按揭。开发商与购房者有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但以高出同地段房产成倍价格进行交易,通过购房者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为开发商套取现金。此后开发商以租金方式分期将贷款本金连同高息返还购房者的非法融资方式。审计人员在审计某商业广场按揭项目时发现,1999年8月至2001年7月期间银行先后向该项目提供商用房按揭贷款28,636万元共569户。开发商与其中的531户商用房业主签定了补充协议,将所出售商用房返租,交由其子公司统一经营,购房人再以租金来偿还按揭贷款。2001年以来由于该开发商资金紧张,按揭贷款出现集体逾期,银行则采取扣收贷款保证金方式来压缩逾期贷款,其保证金帐户资金最低余额仅有437.37元。

5、购房单位假借个人名义办理按揭。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部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某些小公司或私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购房需求,但是由于受到当前信贷政策的限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按揭贷款,于是购房单位便与开发商串通,以单位领导及职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样,虽有真实的房屋交易,但按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人却是购房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是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房屋价格的手段,达到零首付目的后向银行申请等额按揭,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2003年10月,审计人员在对某支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审计调查时发现,该支行1999年至2001年向某综合楼提供住房按揭贷款4083万元共110户,其购房合同编号属开发商自编号,按揭总面积26,000平方米,购房用途为住房,借款人均未婚,月收入为8000元或9000元。而实际购房人为八家餐饮娱乐及建筑单位,购房面积仅为11,000余平方米,用途为商用房。

6、集资建房按揭。即无真实的个人集资建房事实,部分单位通过“假集资建房”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套取资金用于其他周转。审计人员在对某花园小区集资建房按揭项目审计时发现,某厂职工集体购买该项目一期住房155套,所购住房中有149户每户贷款均为16万元,贷款担保方式全部以该厂法人房产作抵押。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均为1,758元,而同一地段房产对外实际售价仅为980元至1250元。按揭贷款资金进入开发商帐户后,开发商再以“退房款”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该厂存款帐户。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

银行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由于具有借款人分布范围广、还款周期长等特点,因而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但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根本原因是贷款主体(购房人)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或资信状况恶化。

借款人(购房人)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借款人过高估计还款能力,当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或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无力继续供楼;

2、借款人死亡,继承人不再供楼,或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失业,失去还款能力,或借款人因家庭矛盾,如夫妻纠纷、离异等,银行债务的承担发生争议,借款人不肯归还银行贷款;

3、购房人提供虚假主体资格或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主观上有“赖帐”心理,其“收入证明”可信度低,实际还款能力不足。如我们在审计某分理处经办的某广场项目按揭贷款时发现,同一人以不同身份办理两笔以上贷款的有13户,其中某借款人分别以个体户、无业及公司职工身份累计取得按揭贷款4笔184万元,其配偶再次办理按揭贷款1笔40万元。

4、购房人购买按揭房并非自住,而是出于投机目的,将按揭房出租或转让以获取收益,当房地产业或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如租金下降或不能顺利转让,则必将导致贷款拖欠发生。

(三)银行内部控制风险

银行是按揭楼盘开发资金和个人按揭贷款的直接提供者,是按揭业务的主要操作者,因此,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贷款审批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是造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又一重要因素。具体主要有以下方面:

1、银行工作人员有章不循。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银行内部对按揭项目贷前调查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较普遍存在深度不够,质量不高现象。如某支行向某开发项目提供近一个亿的按揭贷款,信贷人员撰写的项目调查报告仅700余字。二是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有收益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等特征,各商业银行均将该业务作为支柱业务来发展。但迫于市场竞争压力,银行对借款人资信能力和对象审查常常采取降低贷款标准的办法来争取客户,扩大贷款规模,降低其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占比。如降低贷款保证金比例,个贷品种从支持购买普通住房延伸至高档住房、商铺、别墅等;三是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简单粗放。由于个人房贷业务现阶段处于买方市场,银行对前来申请按揭贷款的人几乎来者不拒,贷款申请遭到拒绝的现象很少发生。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银行往往采取扣收开发商保证金方式来压缩不良贷款,从而掩盖了贷款的实际风险,且丧失了化解贷款风险的最佳时机。

2、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目前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与风险控制上尚存在漏洞,部分不法开发商恶意利用银行按揭骗取资金,其主要方法是重金贿赂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合力骗取银行资金。

从目前已发现的“假按揭”贷款中,购房合同房号、面积、价格、备案登记等存在明显漏洞,借款人身份与收入证明严重不符,但信贷人员均“未发现”或知道情况却不反映、不阻止,反而积极推荐上报;借款人首付款证明齐全,但资金从未进入银行结算帐户,甚至开发商伪造银行现金进帐单(复印件)数百万元仍能逃过信贷审查关;按揭贷款在尚未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提下,开发商能随意动用贷款保证金。如某支行在经办某酒店公寓期房按揭项目中,在工程完工交付前,开发商多次挪用保证金归还项目开发贷款及其关联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当该开发商“假按揭”欺诈行为暴露后,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仅为10,921.61元,贷款损失已无法避免。

3、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已在其经营和管理的多个环节显现着或潜伏着,但一直未能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和经办行的足够重视。一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不完善。经办行较普遍存在办理个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情况,有的经办行一个信贷员经办业务量多达几个亿。同时,银行现行个贷业务操作程序依然是客户申请、上级行审批后,由经办行负责发放贷款和进行贷后管理,带有计划体制色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应遵循寻找客户—风险评估—发放贷款的信贷程序,但银行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对开发商和按揭项目的风险识别标准及办法,也缺乏风险评估专业人士及相应的组织机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差;

二是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方面的规定内容简单,跟踪检查的范围、频率及考核标准不明确,贷款发放后银行对按揭房屋入住情况、借款人经济收入变化等情况不清,贷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银行内部在健全纵向与横向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存在不足,长期以来,银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重点是对公司贷款业务进行监管,内审部门也由于个贷业务不良率低,贷款利息实收率高等原因而未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审计重点;另外,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按“一逾双呆”只统计分期还款额,五级分类不准确,这样,个贷不良贷款统计额度与实际贷款风险数据相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业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因此,银行要保证长时期较高的收益率,就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控制,以确保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一)针对开发商及项目的风险防范

重视并加强对开发商和开发项目的贷前调查,建立和完善对开发商及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体系,是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杜绝“假按揭”行为发生的首要举措。银行在选择开发商和开发项目时应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对风险相对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适时采取有效的退出策略,以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

首先,要对开发商的资信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是审查开发商的资信能力,如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是否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等。银行应首选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专业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对资信能力较弱的开发商则应提高贷款标准或拒绝合作;二是除对开发商本身的财务状况要有充分了解外,还要严格审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和重要关系人个人情况。如开发商的老总或大股东将个人资产移至国外,或个人负有巨额债务,或经营上喜好“投机冒险”等情况,那么开发商一旦出现经营决策失误或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时,就可能通过假按揭贷款渠道套取银行资金。

其次,要对开发项目进行深入审查。银行应审查开发商项目设计及开发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期限,报批报建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资金流向是否合理等。同时,银行经办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审查按揭房产项目的口岸、结构、地理环境、类似房产价格、销售情况等,并综合分析房产项目优劣后,择优选择房产项目进行合作。

第三,对风险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择机逐步退出。银行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应坚持审慎原则,调整经营理念和策略,正确识别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对风险相对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择机退出,将房贷风险拒之门外。

(二)针对借款人本人的风险防范

一是强化对购房人资信能力的审查。银行在选择按揭借款人时,应在贷款受理和调查阶段坚持与借款人见面和谈话的制度,准确判断其资信能力,严禁由开发商包办贷款手续。谈话内容包括:(1)主体资格,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年满18周岁以上;(2)现在住所、房籍情况,有无可靠稳定的联络方式,有无当地户口等;(3)购房人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是否充足,是否为真实稳定的收入;(4)购房目的是否为自用,现在住房情况,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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