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_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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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4班 叶剑鸣 学号:091501041030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答: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三种观点:1 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包括经济法所固有的责任和经济法援引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2 经济法综合责任说。该说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最早被提出的,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其在承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否认经济法责任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是直接借用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上述三类传统责任构成的综合责任制度。3 经济法责任的彻底独立说。该学说对“综合责任说”提出质疑,强调经济法责任具有自己独立的形式。
3、试论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最主要的两个基本方面,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是两者之间的也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国家干预的层次不同。宏观调控法体现的是国家对总量经济的干预,市场规制法则体现国家对个量经济的干预。产生的原因不同。宏观调控法是市场总量失衡的产物,是国家为了减少市场非均衡所引起的失业、通货膨胀和收支失调等经济波动,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而制定制定的宗旨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法律规范。而市场规制法则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产物,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而制定的法律。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运用授权性规范,而市场规制法则侧重于运用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4、试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弥补和矫治相结合的原则,2 效率优先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5、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实行双层制模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组织、协调、指导机构,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反垄断法》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主要程序包括反垄断调查的一般程序与承诺和解程序两个方面。期中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等步骤。承诺和解程序主要包括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等环节。
6、简述经济性垄断的种类和认定
经济性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学中,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行政性垄断、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
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7、简述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已发给予处分。
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在该法第二章规定了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 主题的特定性 它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可以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主体。2 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及商业道德的行为,表现在:第一,它首先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行为。3 损害的严重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公平的市场体系无法建立,妨碍正常交易秩序。
9、简述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有益的交易条件以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是回扣。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包括: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它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使卖方。2 商业贿赂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和自愿的,其目的就是通过争取交易机会,以排挤竞争对手,占取竞争优势。3 商业贿赂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给付交易对方的财物,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或者采用其他手段。4 商业贿赂行为在客体上表现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竞争、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0、简述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是经营者自己试试该行为,也可以是利用他人实施该行为。2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消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优势为目的。3 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4 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竞争对手的名誉权、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