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_公路大中修工程协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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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列入投资计划的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经营性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所有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由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工程招标、工程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人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满足招标要求的大中修工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进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一级公路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设计单位应具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经市局初审并修改完善后,报省厅公路局审查批复。设计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并要求设计单位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服务。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招标与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式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大中修计划,资金已落实;

(二)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如有特殊原因,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予以实施;

(三)招标文件己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的施工资质。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核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项目法人治理、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对提交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第十九条 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所在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

第五章 计量支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上报的计量支付要及时、准确,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市级公路管理机

构按照合同规定,汇总审核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支付申请后,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计量支付申请由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超期后并入下期申报,本期支付不予受理。

第六章 安全保畅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及公路交通组织保畅工作应严格遵照《山东省国省道工程施工审批和安全通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对封闭交通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并设置齐全、醒目的绕行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标志应符合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要求,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定,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确保行车及

施工安全。

第七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主要包括: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含变更)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初验评定等。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看,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验收鉴定书。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视情况参加或组织公路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

度,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定交工验收证书后起24个月,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鲁路养(2002)废止。

号)同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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