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1)填报说明_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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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1)

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3、补缴原因:缴费单位根据补缴原因在补缴原因栏对应项中划“√”。① 大龄下岗人员:指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经过认定程序认定的人员办理的补缴。② 自谋职业人员:指按京劳社服发[2002]50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的补缴。③ 弹性就业人员:指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家政事务和规定范围的社区服务项目,取得合法劳动收入,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的就业人员办理的补缴。(街道社保所填报)

4、公民身份号码:指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号(18位)。

5、姓名:须同身份证一致。

6、年度:指单位按政策规定应补缴各项保险的年份,按年度分行填写。

7、单位缴费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

8、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填写。并根据政策规定的上限封顶,下限保底。

9、统筹基金:(养老保险)按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10、单位划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实际金额。

11、单位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12、个人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13、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补缴金额及单位补缴金额: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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