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_唐山市丰南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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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鸿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毕春雷、吴雪生、吴元刚、吴国弟、吴景山等5人发起,于2011年7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经营期限10年。

本社名称:唐山市丰南区鸿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金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毕春雷

本社住所: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涧河村,邮政编码:063302 本社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水产的购买、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水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的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水产品养殖。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产养殖,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力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成员大会记录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对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决策方面,最多享有每人一票的附加表决权票,并在会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低销已认购但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参与诉讼事宜。

第二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拥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本社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情况;

(三)向理事长提请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如理事长不及时召集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有权代理召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季公开制度(每季末25日前)。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经理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上向成员通报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未分配收益;

(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四)他人捐赠款。

第二十八条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它成员。

第二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黑沿子镇财政支付中心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三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本社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偿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开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唐山市丰南区鸿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时 间:2011年7月9日 地 点:村委会办公室

参加成员: 毕春雷、吴雪生、吴元刚、吴国弟、吴景山

会议由毕春雷召集,并首先由其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随即由其主持讨论。大家认为,农民只有走组织起来的道路,才能使自已达到稳富、同富的目的,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还必须有足够的资金积累,还要靠不断投入和正确经营来保障。因此,我地现已在规模发展水产养殖的情况下,有必要设立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摸索经验,逐步发展。同时,学习先进地区办社经验充实自身,不断吸收会员,增加带动影响面。

经酝酿,将合作社名称确定为“唐山市丰南区鸿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关办理各项设立持续事务,指定由毕春雷全权负责,并通过了《章程》。会议一致选举毕春雷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参加成员签字(盖章):

唐山市丰南区鸿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经本社第一届第一次成员大会投票表决,毕春雷同志以全票通过的结果,当选为本社第一届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任期三年。

参会人签名:

2011年7月9日

唐山市丰南区鸿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执行监事 任职文件

经本社第一届第一次成员大会投票表决,吴元刚同志以全票通过的结果,当选为本社监事,按《章程》规定,任期三年。

参会人签名:

201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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