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环保窗口服务_15环保窗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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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窗口审批服务事项
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件及程序:
境排放污染物(包括气、水、废渣、烟尘、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等)和对生态环境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单位递交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和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环境状况,有关部门意见。
踏勘,规划定点,提出初审意见。
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初审。
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下文批复,报送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污染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设项目周围情况。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
据: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31号令)征收。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2份;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以上材料均需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序:
单位到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格; 际排污情况申请监测或进行物料核算; 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统计; 定填报登记表 提供的材料:
1、监测数据;
2、物料核算有关参数;
3、实际的能耗、物耗;
4、排污申报登记表;
四、排污许可证的审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办(变更、换发)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㈠企业类
1、新审批的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⑴按规范格式填写“排污许可证办理(变更)申请报告”1份
⑵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或登记卡原件备查,并提交复印件1份。
⑶提交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报告各1份。
2、投产或营业两年以上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⑴按规范格式填写“排污许可证办理(变更)申请报告”1份。
⑵工商执照原件备查并提交复印件1份。
⑶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报告各1份。
⑷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产行业提供)。
⑸交纳排污费的凭据(备查)。
注: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有投诉或纠纷的企业须提供附近居民表示同意的签名意见1份。
3、企业变更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⑴填报“排污许可证办理(变更)申请报告”1份。
⑵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产行业提供)。
⑷最近一次的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报告各1份。
⑸交纳排污费的凭据(备查)。
注:1:若法人变更需提交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2: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有投诉或纠纷的企业须提供附近居民表示同意的签名意见1份。
4、企业换发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⑴填报“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份。
⑵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⑶当年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⑷审核后的当年排污申报表1份。
注: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有投诉或纠纷的企业须提供附近居民表示同意的签名意见1份。
㈡建筑施工类
1、排污许可证办理申请报告1份。
2、建筑施工规划定点文(复印件)1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意见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1份。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市州或省环保局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3)专家评审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承诺时限 :
1、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由申请单位委托编制《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并报环保局审查。
2、《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由省环保局认可的机构编制。
3、环保局在收到《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试运行。对经审查存在不足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颁发《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试运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知理由。
本程序和条件同样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六、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一、转移入本县的审批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及《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办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性质、数量、转移频次,危险废物转移目的和理由,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许可证号等。(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人对所报材料须进行补充、修改的,中止审批,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
二、转移出本县的审批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及《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办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性质、数量、转移频次,危险废物转移目的和理由,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许可证号等(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人对所报材料须进行补充、修改的,中止审批,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