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方案的通知_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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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辽阳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2007年,市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栋、702套(在辽纺新家族上坎),总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与管理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户型及销售价格
(一)本期经济适用住房为五层加阁楼、六层加阁楼建筑。其中:90平方米8套,80至85平方米210套,70至78平方米231套,60至63平方米188套,50至55平方米17套,40至46平方米48套。
(二)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2300元/平方米。其中一、二、三层标准层2350元/平方米,四层标准层2300元/平方米,五层标准层2250元/平方米,六层标准层2200元/平方米;五楼阁楼为800元/平方米,六楼阁楼为600元/平方米;仓房为750元/平方米(含公摊面积),每户限购1间。
二、销售范围及申购条件
(一)本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范围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内符合购买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申购条件如下:
1具有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城市常住户口(以2007年1月1日前迁入为准)且实地居住;
2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下;
3家庭住房人均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
5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
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30周岁;
6对符合前款条件的1993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予以安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
1现住房面积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线的;
2以优惠价格已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将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
3自2007年1月1日后,将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线的私有住房出售的4已承租公有住房、廉租房和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
5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申购标准线、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下,但有商业网点、私家汽车、有价证券等资产或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超出规定的年收入标准的。
三、申购标准
(一)申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2人户(含2人户)以下家庭限购5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户家庭限购7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户及以上家庭限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家庭人口数以2007年1月1日前同一户口簿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二)申购家庭原住房面积核定标准。申购家庭中除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购房面积: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正在服兵役和在外就学的未婚子女;与家庭成员中有婚姻关系且共同居住他处无住房的现役军人;原同户籍的劳改、服刑人员。
(三)无房户认定标准:居住的房屋属临时建筑且无权属证明的;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借住或寄住他人住房的;婚后仍寄住父母家有独立户口且家庭人口两人以上的。
(四)家庭收入计算标准: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其他合法所得。
四、申购程序
(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包括: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现住房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无房户由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住房证明;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经初审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复核。
(二)街道办事处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组织在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地进行5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购家庭相关资料统一报区政府核准。
(三)各区政府对申购家庭购房资格核准后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根据各区政府上报的申购家庭数量及申购户型情况,按比例确定各区房源分配指标。
(四)各区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在不同面积标准范围内,对同一户型的申购对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及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全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结果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在《辽阳日报》上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市房产局登记备案。购房人按选房顺序在既定房源内确认房屋位置。
(五)申购家庭持区政府核发的《辽阳市2007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房照。
(六)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未购房的,将被取消当年获得的购房资格,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时间安排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11月25日前,为社区受理申请、初审阶段;11月26日至12月7日,为道办事处复核、公示及区政府核准阶段;12月8日至11日,为市房产局分配各区房源指标阶段;12月12日至16日,为各区政府组织公开摇号、房人选房阶段;12月17日至26日,为区政府将申购家庭及选房情况在媒体公示、购房人办理购房入住手续阶段。
六、售后管理
(一)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5年内,可以继承,不可以交易、抵押、转让、转用、交换、赠与、分割、出租等;5年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但应补交购房当期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的差价,同时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提前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二)购房家庭对所购房屋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不得私自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户籍不在所购房屋属地的,要随之迁移,户口实行属地管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业主委员会自由选择为主,市房产局、物价局负责规范和指导。
七、法律责任
(一)购房家庭私自转让、转用、交换、赠与、分割、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居住安全的,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本方案、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其家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已购房的,责令其补交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市、区、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资格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规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