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_外贸服务平台建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关于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贸服务平台建设”。

现将本通知再次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于2月13日前反馈我处。谢谢支持!

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2010以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央财政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省各地大力开展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了一批检测、技术研发、展示、信息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是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外贸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管理咨询、市场开拓、信息查询、人才培训、仓储运输、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机构。近两年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每年下发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务联发[2011]85号),规定了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是出口基地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请各地重视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制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专项规划和专门措施,通过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升出口基地的建设质量,推动出口基地自身技术、营销、信息、人才上台阶,促进外贸持续地转型升级。

二、明确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浙江外经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从地理上看,包括区域性的设立在出口基地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全省性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从组织模式上看,包括政府投资企业化运作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建设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组建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龙头企业建设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设施完备,服务能力较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要的资金、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固定的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占一定比例。

(二)经营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设立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是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平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

(三)外贸关联度较高,公共服务业绩明显。平台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外贸关联度较高,且能为外贸企业提供幅度在10%以上的优惠服务,对区域或全省的外贸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共服务业绩明显,外贸企业的满意度较高。

同时,不同类型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从事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产品出口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外观设计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专职人员10人以上,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8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试验场所占70%左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具备某种或多种试验检测功能;从业专职人员要求10人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高级人才达1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占80%左右,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占90%以上。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服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从业专职人员15人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高级人才达20%以上,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占90%以上,和大专院校建立长期研发合作。

(四)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平台要求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从业专职人员要求10人以上,有专门的认证和注册部门,工作人员拥有丰富的国际、国内认证及注册经验。

(五)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提供公共服务。平台要有10人以上专业知识对口的专业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到80%。

(六)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共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要有10人以上拥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到80%。

(七)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及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孵化企业15家以上。

(八)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专业市场,外贸经营户要达到30%以上。

(九)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服务场所面积要求500平方米以上,从业专职人员10人以上。

(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平台要有10人以上专业知识对口的专业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到80%。有比较丰富的信息资料库

(十一)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平台要求有专设培训课程和专职培训讲师,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10人,培训方向明确。

(十二)公共物流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平台要有专门的码头(堆场)、仓库和一定数量的集装箱等运输设备。对基地内企业的服务量要占到总服务量的50%以上。

三、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上述认定标准且与所在地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出口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优惠服务协议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支持范围为设备、技术、信息资料、软件、场租等方面的投入。申请程序分为立项申请、资金预拨、实地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四个步骤。

(一)立项申请。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属市、县(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15日之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立项理由;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平台建设期分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平台的运作机制;平台资金概算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

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地区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对市本级和县(市)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于3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资金预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各市审核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额度并预拨至市、县(市)财政。

(三)实地验收。每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下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通知。各项目申请单位在前期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向所属市、县(市)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材料。各市、县(市)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县(市)文件和材料同时抄报所属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计。对重点项目,省商务厅、财政厅将抽调相关力量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一般项目,视情况委托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将清算后的资助资金下拨至市、县(市)财政,市、县(市)财政须将资助资金拨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验收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将追回预拨资金。

四、要加大对公平服务平台的宣传力度。对被认定并得到补助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各地要做好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其知名度,以充分发挥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及优惠服务承诺要在当地政府的门户网站上长期公布。

五、要加强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地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取消其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受到有关业务主管机关、行业组织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罚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或服务企业达不到要求的;服务质量差,多次被外贸企业投诉,有损于我省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服务技术水平低、设施落后、管理差,不能胜任公共服务职能的。

六、要做好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要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做好追踪问效。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基地考核工作中将上年度平台资金的项目使用情况、带动本地区地方和社会投入情况、帮助企业发展和预期效益(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绩效评价情况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联系人:外贸处 沈文化 电话:0571-87051889

产业处 景旦群 电话:0571-87051955财务处 陈 安 电话:0571-87051597 省财政厅联系人:企业处 沈燕萍 电话:0517-87056556

《关于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关于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外贸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 服务平台 外贸 外贸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 服务平台 外贸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