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知识扫盲手册_性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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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知识扫盲手册
一、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二、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规划区和各建制镇驻地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10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918元。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有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其他低收入提供家庭成员2010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
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
4、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七、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名。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诸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后于8月8日前报送镇(街)政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政府申诉。
(三)镇(街)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于8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建局。
(六)市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建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
(八)张榜。市住建局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九)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住建局发放购房证明,并标注顺序号。
(十)销售。市住建局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 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八、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90平方米之间。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由市住建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