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签证工作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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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签证工作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问题1.第一栏是否可显示“ON BEHALF OF 国外经销商?”
答:原产地证书的第一栏要求填写出口商名称及其地址和国家,因此第一栏不能显示“ON BEHALF OF 国外经销商”,但可打印在第七栏备注中。
问题2.企业要求在第一栏加打国外总公司名称(子公司在国内)如何处理?
答:境外公司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不是中国出口商,因此第一栏不能显示国外总公司名称,但可加打在第七栏备注中。
问题3.出口商名称是否应与L/C的指定相符?
答: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依据是各给惠国方案及我国的签证管理办法,信用证不是签证依据。因此,第一栏应与出口发票一致,不能打国外中间商,也不能打无出口自营权的生产厂。如果信用证开给国内工厂,而工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则第一栏只能显示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如信用证开给中间商,对出口商无约束力。
问题4.证书第一栏出口商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如何处理? 答:一般来说,证书地址与注册地址可以不同,只要与发票出口商地址相同即可。问题5.收货人名称与出口发票是否应一致?
答:不一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第二栏应是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在间接贸易情况下,收货人名称可以与出口发票不一致,在直接贸易中不存在这一问题。其它优惠原产地证书如Form E、Form F等也存在这一情况。在收货人为给惠国最终收货人情况下,要求能够识别该最终收货人的国籍,以避免出现中间商。CO没有此项要求,允许收货人为中间商。问题6.如何使用“TO ORDER”和“TO ORDER OF …”? 答:“TO ORDER”和“TO ORDER OF …”从产地证角度没有太大的问题,两者都可接受。国际贸易惯例中,在B/L作抵押的情况下,银行可作为收货人。但根据各国普惠制方案规定,除欧盟允许进口商指定外,其它国家普惠制方案不允许使用TO ORDER或TO ORDER OF。
问题7.第七栏除商品名称之外的其它内容是否要填? 答:商标、规格等内容可以填写,但不是必须填写项。所用原材料、原产地标准不同的,以及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目号的,应分开填写。
问题8.禁止签证的商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两类:
1、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2、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如国有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某些化工品等,具体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9.如何填制第八栏完全原产标准“P”? 答:完全原产系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完全原产品主要指: 1.从该国的土壤或海床里提取的矿产品; 2.在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繁殖或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制品; 4.在该国狩猎或捕捞取得的产品;
5.由该国船只在海洋里捕得的渔业产品和其它产品; 6.在该国的加工船上,完全由上述第5项产品所制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能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 8.在该国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及废屑; 9.在该国完全用上述产品所制得的产品。
具体按各给惠国普惠制方案对完全原产地定义执行。除此之外的产品均不能称为完全原产品,证书第8栏不能填“P”。中国传统产品并非都是完全原产,例如红木雕刻(红木为进口)、工艺绣品(丝线可能为进口)等等。在申报中要加以注意,要培训企业加强真实申报。
问题10.确定原料、零部件属于进口或国产应注意什么? 答:在确定原料、零部件属于进口或国产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用外汇购买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不一定为非原产,如出口返销产品、海关结转的转关产品;
2、在国内市场上用人民币购买的不一定为原产,如国内市场购买的进口原材料、集中配货外资企业的原材料。问题11.客供(免费)辅料如何确定原产地?
答:客供(免费)辅料应视为进口成份,不管是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客供(免费)辅料原产于国外的应填写“W”。计算产品价格时不能忽略客供(免费)辅料的价值。
问题12.如何计算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进口成分百分比? 答:在计算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进口成分百分比时,应注意货值应为加工费加上原料价值,与企业出口发票价格不一定相同。加工费不能视作货值。
问题13.如何确定香港、澳门原材料的国别?
答:香港、澳门虽然已经回归,但两者均是独立的关税区,其原材料应视为进口。
问题14.企业提供的形式发票能否接受?
答:形式发票不是正式发票,对买卖双方无最终约束力,其作用类似于订单,因此签证中应以正式的商业发票为准。但参展物品、样品等可以形式发票报关,这些商品无商业价值,因此如无商业发票,也可接受形式发票。问题15.如何分批或合并出证?
答:原则上一张发票出一份原产地证书,因此不允许合并出证;但允许分批出证,通过发票分票的形式、或证书号来区分.问题16.展品、样品如何签发原产地证书?
答:展品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出口商可填写组团单位名称、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商,收货人可填写展览会名称及地址。品名应如实填写,一般情况下填写“展品”并附清单。发票号可留空。
样品的签发同一般货物,但样品无商业价值,在品名后应注明“SAMPLE”(NO COMMERCIAL VALUE)。注意不能故意低报,价值也不能填成“1 USD”。问题17.如何更改证书的重要内容?
答:原产地证书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HS编码、数重量、包装、发票号码及日期、签证日期等。如需更改上述内容,应提供新发票等有关单证,并退回原证。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为逃避国外海关监管而更改品名。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已经出口,则一般不予更改。
2、因国外配额而要求倒签日期。要注意与发票日期逻辑上一致,特别是企业在出口后再来改证时,不允许更改证书签证日期在原证书签证日期之前。
3、改HS编码,如将HS95章的玩具改为HS39章塑料制品。此种情况应不予更改。问题18.证书遗失如何补发?
答:首先提交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说明,在《国门时报》登报声明,凭登报声明回执办理重发证书(GSP/CO)。证书补发的具体手续,参见证书相关的签证管理规定或签证操作程序。
问题19.办理调查结果单应提供什么单证?
答: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的生产企业,通常与出口商不是同一家企业,因此生产企业应持出口商的出口发票等资料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
问题20.保税区生产的货物进口是否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保税区生产的货物如运往境外,可以按规定签发证书;如货物销往国内,则不可以签发。此外,如国内生产的货物运往保税区,则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
问题21.产品注册和产品成本明细单可以不一致吗? 答:可以。由于注册之后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发生变化,因此办理证书的产品成本明细单可能与产品注册时不同,但仍应符合签证要求。
问题22.中巴证书第三栏的填制问题:生产企业是否注册,如果不注册,如何明确责任问题?
答:因目前未实行原产地出口企业的全国统一注册,在代理的情况下出口商往往和生产企业不在一地,因此目前不要求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是应申请人(即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的,因此与证书有关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问题23.如何确定提单日期与证书后发的关系? 答: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 F证书,日本普惠制证书不在证书上加盖后发章,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在出口15日内不后发。其它证书的审签日期在提单签发当日或之前的,证书不用后发;如果是在提单日以后审签的,应办后发手续。
问题24.台湾、韩国的原材料成份适用全球累计规则吗? 答:全球累计主要是在普惠制中采用,给惠国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累计的对象为受惠国(地区)提供的原料或劳务价值。台湾、韩国不是受惠国(地区),其原材料成份不能用于全球累计。问题25.遇到向新加坡的Form E签证申请是否签证?因为新加坡的MFN税率是0,没有降税清单。
答:新加坡是自由港,因此未提供降税清单。企业若申请,可以按要求签发Form E证书。
问题26.Form E证书第三栏具体日期、船名/航班、卸货港,未出货之前申请签,如果尚无法确定,怎样处理较好?可否留空?
答:可以要求在确定以后再申请签证,或在获得提单后再申请签证。此栏不得留空。
问题27.中国-东盟证书第三栏出运日期是否可打“ON OR AFTER”? 答:可以。问题28.Form E证书第八栏:如有进口成份,是否可采用“>40%”的百分比标准?有国外客户提出证书上要加注单一成份或累加成份这句话,但第八栏空间太小,无法加注。可否让企业加注在第七栏里? 答:可以。
问题29.Form E证书第九栏FOB价必须是美元,如客户有要求要填其它币制,可否在第七栏加注?
答:第九栏应按要求填写美元FOB价。如客户要求,可在第七栏加注交易币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