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唐代寺院经济的认识_浅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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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唐朝寺院经济的认识

摘要: 唐代是中国佛教发展的鼎盛时期,在这一时期,寺院经济也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从而大大增强了佛教的势力。佛教寺院经济是佛教文化、佛教整体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基础。是封建统治阶级扶植起来的一种享有多方面特权的地主经济。本文将从寺院经济的获取方式、存在的问题来论述对寺院经济的认识。

关键词:唐代 寺院经济 存在的问题

据史料记载,佛教自东汉时期传入中国后,因受佛教戒律的约束,僧侣敛财的现象并未出现,及至南北朝时期迅速膨胀起来,发展速度惊人。特别是北朝一代,除了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北周武帝宇文邕两次毁佛外,其余帝王都在极力维护佛教的发展,使得寺院的产业和依附的僧侣激增。由于统治集团的扶植,寺院已成为介于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不容忽视的势力。南北朝寺院经济的发展成为了隋唐寺院经济的基础。唐朝时期,寺院经济的实力达到鼎盛阶段。各个寺院都开始经营大庄园,广占田亩。据《旧唐书》卷一记载当时寺院的僧侣“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佛教寺院经济成为一种享有多方面特权的地主经济。

唐朝建立后,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李渊和李世民制定了一系列的抑佛政策来加强对寺院经济的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到了贞观后期,空前繁荣的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能够容纳寺院经济的扩张时,统治者便放松了对抑佛政策的推行,寺院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例如:两京地区大寺名刹林立且每个寺院都是“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寺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统治者的赏赐、信徒的布施,以及土地买卖,兼并、寺院的设备出租和做法事等。其中,土地是寺院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时,国家对于土地的转让买卖管理得十分严格,寺院靠“自力”即经济手段兼并土地的渠道是不太畅通的,土地的买卖不是僧侣地主获得土地的最佳方式,那寺院是如何获得土地来发展经济呢?据史料记载,当时的寺院获得土地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政权的赐地

寺院由国家赐予土地,称为赐田或赐庄,纵观整个世界寺院经济的发展来看,国家政权的赏赐是所有寺庙最初获取土地的基本手段。一般来说,皇帝在敕建寺院的时,同时要赐给寺院大批土地庄园。例如:显庆元年(656)秋,唐高宗下令在长安延康里建西明寺,寺院落成后“赐田园百顷,净人百房,车五十两,绢布二千匹”(《全唐文》卷二五《长安西明寺塔碑》)这是宗教发展的结果,因为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学说来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统治者或提倡佛教,亦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对于寺院的恩赐,实际上是支付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报酬。而“恩赐者”上至皇帝,下至世族,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急剧膨胀的输血队伍。国家所赐的土地一般全是上等膏腴之地。但这种赐田的方式会随着国有土地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国有土地多,赏赐给寺院的土地就多,但如果国有土地减少,这种赏赐也会随之减少。

(二)、均田制下僧尼的授田

唐代均田法中有授田于僧侣的制度,僧给田三十亩,尼给田二十亩,授田的意义在于把寺观占田纳入均田制度的控制下。在这些有田地的僧侣死后,他们的所属财产也会归入寺院的常住田。由于佛教认为掘地伤生,僧人不从事生产,因此,统治者在赐田的同时还将附近农户若干封赐于寺庙,这样寺庙不仅获得土地的收益权,而且好拥有对世代在这些土地上耕作的农民的控制权,便于了寺院地主剥削农民。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地主剥削经济。不难看出,寺院经济的兴起,主要是统治阶级大力扶持的结果。而统治者以施舍的形式兴建寺院的同时,实际上是封建地主阶级内部完成了对于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瓜分。

(三)、私人的布施

佛教信徒对寺院施舍的财物,是寺院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佛教有“六度”的修行方式,布施处在第一位。它要求施与他人以财物、体力、智慧等,为他人造福,以求得累积功德,得以解脱自身,死后升往极乐世界。在中国,布施的对象多为寺院、僧人。一些佛教信徒。上至达官贵冑,下至普通殷实富户,他们出于信仰和积功德的目的将私人庄园赠予寺院以求得解脱,例如:玄宗时期,号有“地癖”之称的李憕田庄遍伊、洛流域。安史之乱,李憕死于叛兵之手,他的儿子便舍田庄立为洛阳慧林寺(《唐会要》卷五五)希望为他累积功德。名相陆执曾舍给祥符寺“田千余顷,以饭僧”(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卷一一零)但是,也有为逃避税收和劳役的原因而布施财产的,这是因为寺院僧侣有免除税务力役的特权,富贵之家的子弟剃度为僧,其产业就可以逃避征税。从南北朝到唐初这一阶段,贵族富者对寺僧的捐献,一般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到了武后统治时期,给寺院捐献土地的风气很靡行,给社会土地问题待来严重的影响。睿宗下诏禁止说:“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唐大诏令集》卷110睿宗《诫励风俗敕》)从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想对那些不经过批准而擅自施舍的田产,采取没收充公或分给下课户的办法来抑制这种猖狂的布施活动。但限制的效果并不明显。显然,这种施舍行为已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经济利益了。另外,由于一些僧侣利用宗教恫吓民众,加之农民阶级的迷信,一些自耕农或半自耕农的小民不得不将手中仅有的一点财产“施舍”给寺院,这种施舍不同于地主富民阶级的施舍,它反映了小农的破产和僧侣地主兼并土地的趋势加强。

(四)、农民依附于寺院

唐朝以前的僧侣阶层都享有豁免租调徭役的特权,因此,大批的农民将自己的私有土地寄托在寺院,当做寺院的私有财产,从而使自己的土地免于缴纳赋税。寺院僧主又可以分得这些依附农民逃避税收的部分利益。这种情况在南北朝至唐前期都比较普遍,虽然每一户寄托在寺院的土地可能很少,但这一群体的数量却很巨大,它们对寺院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依附寺院民户“把地产献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页),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仅有大量的生产劳动力,同时还

有土地。寺院地主凭借着宗教这条纽带,既联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阶级,也联系着一般百姓,通过神权的力量来聚敛社会财富,把寺院地主经济的雪球越滚越大。除了经营土地来获得巨大财富外,寺院还是地区的商业活动中心,寺院周围有许多手工业的生产和交易场所,宗教节日的同时也是市集交易的日子,寺院经营许多盈利事业如:邸店、瓦窑、车坊、典当等,可以说中国古代最早的典当业就是从寺院兴起的。此外,寺院还有可以出租取利的设备,诸如粮食加工设备、水磨坊、榨油设备等。由于聚集了许多钱币、粮食等,寺院与社会各阶层还通过借贷获取高额利益,除了借一些资金给困难之人用于周转外,寺院还出借实物(一般都是粮食)给农民,用作日常生活必需品。

通过这些方式,寺院经济不断融入到世俗经济中,并与其他民间经济力量产生竞争。但是,寺院经济始终带有宗教属性,是构建在佛教基本财富观理论基础之上的。宗教阶层宣扬说寺院的财产都是属于佛祖的,但事实上,站在佛背后的是僧侣地主的集体而不是个人。由此可看出,寺院经济是一种变态的私有制,是一种集体僧侣地主占有财产的方式,这种占有方式打破了家庭私有制式的血缘纽带,也打破了国家编户制度下以地缘为界线的土地分管制度。是一种不完整、不成熟的私有制。

寺院经济的繁荣发展对宗教本身和社会都会产生一些影响,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是我们应该重视的。

第一,出现富寺贫僧的现象。由于寺院常住财产与僧众私人财产彼此独立,因此,即使僧伽富有资财,僧众也有可能很贫寒,表现在一方面是奢华的道场、贵重的法器、庄严的佛像、盛大的斋局,另一方面,普通僧侣却有可能乞食抱贫,亲历了中国佛教由盛转衰的日本求法僧圆仁记录了武宗灭佛后僧尼流离失所的动荡,“唐国僧尼本来贫,天下僧尼尽令还俗,乍作俗形,无衣可着,无物可吃,艰穷至甚”(圆仁,1986 :卷三:195)。最典型的是,有些寺院甚至不向僧众提供日常饭食。例如:唐初义净就抱怨中国寺院中不供衣食的做法。他认为,与其听任“寺家巨富,谷麦烂仓,奴婢满坊,钱财委库,不知受用,相共抱贫”,不如将常住财用于供养僧人,这样,僧人们就不必“巡家乞食”,为生活劳心劳力,从而“端拱不出寺门”(义净,1995 :221)。

第二,随着寺院经济的发展,寺院内部的经济管理问题会日益突出。有些思想不纯的人,看到寺院的经济效益,会想办法混进寺院组织内部,违反戒条,贪图享乐。个别思想不当的人的行为给寺院造成恶劣的影响,败坏佛教事业,使宗教的功能偏离正确的轨道。寺院组织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不法之徒无可乘之机。

寺院经济的发展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世俗地主的利益,这乃是自唐初期开始接连不断的士大夫反佛,朝廷屡次压制寺院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另一方面,寺院经济却正是在朝廷以及世俗各阶层的支持、扶植下膨胀起来的。它和世俗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佛教本身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尤其是寺院经济的发展,对封建经济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佛教特殊的消费形式和消费手段也刺激了商品经济的进步与发展,而佛教观念和佛教道

德,如业报轮回说,佛性平等及农禅思想等也都通过影响人们的观念和意识而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最终促进并加快了唐朝经济的发展。总的来说,唐朝佛教的进步和发展对经济的兴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得唐朝经济更加全面、稳定地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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