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分解_中学办学目标分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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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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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教委(1999)字第47号,中共常州市教委党委、常州市教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现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及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目标拟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责任内容

1.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长、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其所分管的处室、负责人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分析现状,针寻新情况新问题,行风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勤政、廉政,群众公认的干部队伍。

(4)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6)认真对待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直接过问并亲自处理。

(7)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学校纪检工作。

二、责任考核:

1.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党总支负责对各处室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各处室负责人结合平时工作和行政年度考核,负责对处室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监督检查制度。

对学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评议工作可结合学年度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等其他工作一起进行。

3.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党总支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平时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向教委党委、纪委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必须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学校对教委党委、经委批办或转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5.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经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三、责任追究:

1.学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教委实施意见,由教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2.各处室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不正之风、隐瞒不报,将追查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3.因工作失责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将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比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4.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明人的,将比照有关条款处罚。

5.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6.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处理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7.实施责任追究,应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辨。

四、本意见从制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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